如何区分评价被审查人主动上交涉案款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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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分评价被审查人主动上交涉案款物实践中,被审查人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主动上交涉案款物: 一是被审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有些行为无法进行查证;二是 已查实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和违纪所得金额;三是已查实被审查人的违 纪行为,但违纪所得金额无法查证。在不同情形下,对被审查人主动上 交涉案款物的行为评价和涉案款物处理意见也可能不尽相同。一是已查实被审查人违纪行为和违纪所得金额。审查部门已查实被 审查人存在违纪行为,且违纪所得尚存或通过鉴定等措施能够确认违纪 所得的价值,被审查人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的,其行为符合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可以评价为
2、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并据此从轻或减轻处分。对被审查人主 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应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区别情况 提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意见。二是被审查人自述违规违纪,但其中一些违纪行为无法查证。被审 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鉴于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人数众多或者 已经死亡等原因,审查部门未予核实或未能核实,被审查人主动按照其 自述金额上交组织的,因被审查人上交的财物没有违纪行为予以支撑, 不能认定为违纪所得,也不能评价为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不能据此从轻 或减轻处分,但可以综合考量被审查人在初步核实和审查过程中的表现, 对其主动上交涉案财物的行为在态度和认识中进行全面评价。此种情形 下对被审
3、查人主动交代违规收受并自愿上交的财物,可按有关规定登记 上交。需要注意的是,审查部门应对被审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未予核实或未能核实的原因、被审查人是否表示愿意主动登记上交等作 出相应说明。三是已查实被审查人存在违纪行为,但违纪所得无法查证。审查部门已查实被审查人存在违纪行为,鉴于涉案款物已消耗、毁损,或购买 涉案物的原始票据丢失等原因,无法对涉案物的具体价值进行认定,即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违纪所得”的具体金额。此种情形下,由于组织并 未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的金额进行认定,故对涉案款物的处理,不 能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提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意 见,实践中可按照登记上交处理。对被审查人主动上交行为的评价,有 的认为可以仅表述客观事实,不作其他评价;有的认为在表述客观事实 的同时可以综合判断后评价为“配合组织审查工作二笔者认为,被审查 人在组织未能核实“违纪所得”金额的情况下,依然能主动按照其自述 金额或估价予以上交,表现出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工作的态度、认识和具 体行为,审查部门在对估价依照常识进行审查后,可以综合评价其是否 存在“配合组织审查工作”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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