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装饰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原告获得材料货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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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被告装饰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原告获得材料货款原告秦某、杨某与被告付某、唐某装饰五金建材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中,两原告共同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帮 助原告获得材料货款。2014年12月25日,济宁邹城市的秦某(乙方)和被告付 某(甲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 确定乙方为其(潍坊滨海开发区某工业园一二期建设安装工程) 指定供应商,在甲方除其客户指定使用其他品牌产品外,甲方所 有相关设计到的装饰建材,辅料及五金在协议期内均采用乙方提 供的。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所欠的所有货款必须在年底一次 性结清;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由甲方承当延期付款的违
2、约 金,违约金以每天03%计算。合同签订后,2015年1月份两 原告依约向两被告供货,被告唐某向两原告出具了山东潍坊某 工程材料结算单、尚未结清明细表,两被告共欠付两原告材料 款147883元,但两被告在2015年年底并未结清货款。两被告 向两原告支付了 2万元后,被告付某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显示:“本人付某总计欠秦某、杨某材料款128000元,承诺 于2018年10月15日前还清。如未归还将于欠款人追加利息, 利率按欠款日期起每天03%计算,直到还清截止。“但两被告 未履行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两原告材料款128000元及违约金(以128000 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日0.3%计算至偿清之日 止)。开庭过程中,被告付某同意支付材料款128000元,实 现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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