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经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后对方撤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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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经济宁王其森律师代理后对方撤诉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以被告济宁某信息技术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嘉祥县人民法院起诉。收到起诉 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被告委托王其森律师代理应诉。被告认为:一、原告起诉状中所称的某影视是一款属于第三方的 APP视频软件,该软件及其内载的一切资料与被告无任何关联。 被告对某影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不知情,对该软件中 某影视作品的上传者的身份不知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 由应当知道该APP内载的作品是否涉嫌侵权。原告提到的某网 址(以下简称公司主页)确系被告持有,被告向用户提供的 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某网页(以下简称涉案网页)是被告 的用
2、户提供的链接,翻开该链接后对应的是提示可以下载某影 视 APP软件压缩包。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立即 断开了该链接,该链接已经无法翻开。二、由于被告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用户提供的链 接的具体内容无主动审查的义务。而且发布涉案网页的用户提供 的是一款APP软件,不是某影视作品作品本身,该APP软 件本身不侵权,在这款软件中存在大量的视频,被告无义务对该 APP中的视频进行审查。三、发布涉案网页的用户属于被告的免费用户,被告未因 此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某影视作品作品在我国国内的知名度般,在上述APP软件中任何人均可以免费观看某影视作品。四、被告在公司主页明确标注了 禁止上传侵权影视等作品的通知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可以看出被告早在2015年就 发布了该通知,在该通知内容里面留有便捷的投诉方式以便接收 侵权通知。被告对其用户已经广而告之,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 合理措施,并且被告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前从未收到过关于侵 犯某影视作品作品的任何形式的投诉。综上,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侵权行为,未对原告造 成任何损失,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后,原告撤回了起诉,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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