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四超”等特殊车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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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四超”等特殊车辆管理规定矿井轨道运输除使用牵引机车、标准矿车和物料车外,还大量 使用一些非标准特殊车辆,如移动变压器、喷浆机、乳化泵站、 “四超”车辆(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车辆)和工具车等。这些 特殊车辆使用地点不固定,车辆连接装置不规范,车辆总重和车体 强度标识不清,设备与车体固定方式不统一。为做好特殊车辆的运 输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1、副井提升装置单罐最大载重量为8T,最大载重差为4.56T。 长物件最长不得超过4米,大于4m的必须按照专项措施执行。未卸 罐档时,物件最宽不得超过1.17米,最高不得超过1.92米,卸罐档 后,最宽不能超过1.25米。装载较宽物体时,必须按入罐数
2、据进行 固定、捆绑后方可进入井口,出现偏重或超宽,超长等不能正常入 井的,则根据影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处罚。2、井口上、下特殊车辆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向运输区申请, 经允许后方可入井口房。申请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协助扒钩工进行装 卸罐。工字钢、轨道、单体等长物件必须使用叉车或专用车,其两 端窜量必须相等,高度低于车帮,同时必须捆绑结实,不得有偏重 现象。3、所用车辆必须完好,重心不偏。连接装置的连接及安全系数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之规定。4、“四超”车辆装车、封堵执行第九章辅助运输车辆装车封 车运输管理规定执行,整体设备与承运车辆间的固定,同一列车 的连接装置的牵引高度和牵引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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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 特殊 车辆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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