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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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 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 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 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 定本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国有资产 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三)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 本、安全第
2、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 下的分工、分级负责制。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教务处、 保卫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 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 法规。2、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六、特种设备安全(一)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 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
3、验时, 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二)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 重机械。(三)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 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 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 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
4、使用安全。 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四)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 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 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五)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 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
5、工作; 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六)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七)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 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 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八)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 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 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九)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 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十)各种压力气
6、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 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 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O(十一)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 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十二)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七、仪器设备安全(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 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 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
7、,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 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 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 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三)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 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 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 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 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 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
8、,并按时归还。(五)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 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研究院)领 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八、保密安全(一)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 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二)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 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 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三)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
9、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 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九、事故处理与奖惩(一)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 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研究院)有 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 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三)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 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 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
10、隐瞒不报或 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四)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 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 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五)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 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 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十、附则(-)本规定适用辖内各实验室。(-)本规定由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3、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
11、育培训和管理工作。4、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 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 作先进评比。5、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 校一院系、院系一实验室主任(导师)、实验室主任(导师)一实验 人员(学生)”三级签约模式,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各级领导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 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 全防范措施,制定事
12、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 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6、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 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责为:(1)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 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 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2)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 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安全工作 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 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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