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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医疗双向转诊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 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1)知情选择的原那么。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 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 快捷、经济、有效。(2)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 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 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 诊治疗。(3)综合权衡的原那么。为提高患
2、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 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4)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 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 生资源合理利用。(5)连续医疗服务的原那么。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 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第三条 双向转诊执行标准:(1)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 病例。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 病例。 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 例。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
3、染病病人。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2)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 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 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 置。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 持治疗的病例。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第四条 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那么及转诊指征将患者 转往上级医院。对限于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 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 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
4、条件的医院。拟转诊时,基层医疗机构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 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双向转诊单(附件1) o 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 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 联系,由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 原那么,基层医疗机构应立即呼叫120或 通知医院派救护 车接患者到医院救治。(2)医院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 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那么及转诊指征将患 者转往其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需要回 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拟详细的后 续治疗和康复方案
5、;填写“双向转诊单(附件2)并指导 患者到“双向转诊服务台”办理转诊事宜。“双向转诊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基层医疗机 构,并做好登记和统计。第五条 双向转诊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各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和制定合理的 转诊流程。(2)各医院应在本院门诊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双向转 诊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并公布服务台的位置、联系人、 联系 和接待时间等。服务台负责完成医院和基层医疗机 构之间转诊工作的沟通协调、院内分诊导诊和统计工作。(3)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 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4)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住院患者,在患者 住院期间要适当安排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 和病例讨论。(5)各医院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和知名专家特长、 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册,发至基层医疗机构,增 强基层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 通,为基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提供条件。(6)基层医疗机构要协助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 工程,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相应医院,减少患者 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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