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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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共用部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经营管 理,也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 经营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 监督工作。第二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的,在涉及合同洽谈时须有两名及以 上委员参与,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正 式签定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 洽谈结果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第三条经营所得去除合理经营本钱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高。原那么上 物业经营性收益的
2、50%以上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局部可用于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如果物业服务费用缺乏,不得用于与物 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顷。第四条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 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个人名义开户。第五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应纳入“ XX市物业经营收支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业主委员会应规定专人负责在每月10日前将 收支情况录入信息平台,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遵守信息平台管理相关规定,接受业主和街道、社区的查询、监督。第六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除在信息平台接受查询、监督外,
3、还应当 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一次。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 时予以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并向居地街道、社区反映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的核查处理。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管理规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委托专业机 构开展对经营性收支情况的定期审计、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任审计、 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经营性 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企 业因服务期限届满等原因不再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委托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 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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