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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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 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 回收的本金和收益。(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退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资本金部 分原则上按照原值退出。第十三条贷款贴息进一步加
2、大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重 大项目,参照投资补助支持方式,在项目批准、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 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在办理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贷款利息凭证。对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重大项目的长期信贷贴 息支持,参照本市集成电路贴息管理细则执行。第十四条无息委贷对于采取无息委贷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由市战新办委托国有投 资公司与合作银行、项目单位签订三方贷款协议,并作为专项资金出 资人代表,负责专项资金的本金拨付、利息支付和本金回收。无息委贷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 年。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
3、上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 确定。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评估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将有关评估结论报送市 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中期评估报告给项目 推进部门,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 款手续。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批复项目后评估报告给项 目单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款 手续。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调整(-)项目调整分为一般调整和重大调整。一般调整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建设地 点变更、实施期限延长不超过2年、项目新增投资减少10%以内等调 整事项。由
4、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项目推进部门应在中期评估前或 结合中期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批复。重大调整主要包括变更或新增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或技术路线等 发生重大变化、实施期限延长2年以上、项目新增投资减少10%以 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调整等调整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项目推进部门应在中期评估前或结合中期评估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 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二)除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 外部不可抗力影响外,原则上项目延期不能超过3年。项目只能申请 一次重大调整,调整申请应在项目中期评估前提出。项目关键技术指 标和产业化指标原则上不予调减或降低。第十七条 项
5、目终止管理(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按照终止处理:1 .项目单位因发展战略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筹资金 无法落实、技术路线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核心团队流失等原因, 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实施周期超过约定后评估时间3年以上仍未申请后评估;2 .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外部不 可抗力影响,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其他由市战新办研究认定的项目需终止情况。(二)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项目推进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报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原则上不再拨付后续专项资金,对于存在 如下情况之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退回相关投资补助资金:1 .经评估审核的项
6、目新增投资未达到中期评估目标,专项资金投 资补助支持金额同比例调减,应退回超额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中期 评估后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应退回拨付的第二笔投资补助资金。2 .对项目单位不配合开展终止管理工作的情况,项目推进部门应追回已拨付全部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 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推进部门协助督促项目单位在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的6个月 内,按照规定退回相关专项资金。第十八条 项目撤项管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按照撤项处理:1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 .项目单位在约定的中期评估时间前未开展实质性项目建设投资 任务;.其他由市战新办研
7、究认定的项目需撤项情况。(二)对于需撤项处理的项目,由项目推进部门研究提出处理建 议报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项目推进部门协助督促项目单位在6个月 内,按照规定退回投资补助资金。(三)取消撤项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市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推进部门在管理的其他专项资 金中,对上述单位和人员采取相关协同管理措施。第四章国家配套项 目的管理第十九条国家配套项目申报和审核国家配套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国家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照上下 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商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支持建议方案,报市战新办审议。对于国家有
8、关 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市战新办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议支持建 议方案,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出资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三)市发展改革委将支持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四)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支持建议方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 拨付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办理资 金拨付。第二十条 国家配套项目资金支持国家配套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拨付比例,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 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特定出资事项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组织程序特定出资事项的组织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对特定出资事项的建议支 持方案。(
9、二)市战新办对特定出资事项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 请市政府审定。(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按照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二条支持管理 特定出资事项的支持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出资事项,由市战新办提出具体股权代持 人建议并报市政府审定。股权代持人与事项承担单位签订投资协议, 并履行国资出资管理职责。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项目推进部门在项目初审过程中,加强信用核查,并根据技术路 线、财务能力、预期成果等要素,探索建立积分制指标体系,提 高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 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0、, 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 推进部门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 项资金的,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 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协同联动在加强项目信息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市战新办与战略投资机构、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建立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对接,推 进投贷补联动,推动政府和市场协同支持项目建设。第二十五条例外事项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市战新办直接受理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对个别特殊
11、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突破现有规定限制 的,市战新办审议建议支持方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同意 后实施。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衔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从其 规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 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立项但尚未完结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管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0月15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解读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2012年,本市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订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项资
12、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 订,该办法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 订完善。原管理办法共有25条,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 27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 为重大项目的管理,第四章为国家配套项目的管理,第五章为特定出 资事项的管理,第六章为其他事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调整管理推进部门职责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将生物医药领域推进部门由市科委调整 为市经济信息化委。二、分类完善投资补助管理1 .对于非上市企业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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