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XX0202北京房屋修缮及装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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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XX0202北京房屋修缮及装修合同甲种本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 版)工程名称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者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 承担。第4条图纸及作法说明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4. 2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因采取保密措施所
2、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 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缺失赔 偿。4.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 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 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5. 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4. 5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的通常权利与义务 第5条工程师5. 1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职务:其职权要紧内容:_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
3、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与权限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2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者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 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 约定处理。6.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 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 全面履行。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7.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与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
4、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与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 与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 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 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 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 程师的指令
5、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 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 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 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 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者承包人虽有 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 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7.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 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 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 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第7条项目经理7. 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7. 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 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7.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工程 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
7、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 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者第 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 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 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8. 5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8条发包人工作9. 1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对需要而且能够腾空的建筑
8、物,应在开工前 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 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 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与各类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与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与时间:(6)提供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操纵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7)组织设计单位与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8
9、)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与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 相应费用:(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一致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 2属发包人应完成8. 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8. 3发包人未能履行8. 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者给 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9条 承包人工作9. 1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同意的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
10、配套设计的内容与提交的时间: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与时间:(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与要 求,设置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 保卫,其具体要求:(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邻近的建筑物施工, 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 体要求:(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 噪音、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1、,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 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对施工场地各类管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者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 改造等工程务必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 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 改造工程,务必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 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10)已竣工工
12、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 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缺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缺失。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第10条进度计划10.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
13、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 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与进度计划的要求:11. 2承包人务必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工 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 出追加合同条款。第口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12.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 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 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与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 请后48小时
14、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 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 不一致意延期要求或者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 期不予顺延。11.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 延期开工造成的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第12条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 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
15、 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收到承 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 由此造成的缺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 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3条工期延误13. 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与开工条 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贴印花税票处)根据
16、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 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 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与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 或者单纯进行二次或者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 修工程除外。(4)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6)不可抗力;(7)双方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 2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
17、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条工程竣工14. 1承包人务必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构成部分。提早竣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 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早竣工提供的条件与提 早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与样板15.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
18、标准的 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 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 2双方约定在 制作 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 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 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15.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缺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16条检查与返工16.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 与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工程师的检查
19、检验,为 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 要求承包人拆除与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与重新施 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 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 期。16.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第17条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17. 1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中问验收
20、的部位: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或者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的时间与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 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能够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 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 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 应承认验收记录。17.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与图纸及作法 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
21、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第18条重新检验不管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缺 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第19条工程试车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 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19. 2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 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22、 程师,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 4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 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与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 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
23、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 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 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与追加的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 负责重新购置或者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与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 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 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 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与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 与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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