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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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建 立健全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发2017 125号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年金代 理人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2)18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计划,是指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建立的职业年 金基金管理单元。代理人在多计划之上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账户
2、明细信 息的虚拟计划称之为统一计划。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管理,是指通过运用各种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采取合理的风险控 制措施,为实现风险控制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第四条 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总目标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对职业年金收益产生的负面规则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性的风险划分为一类;并根据 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对职业年金基金安全的损害程度逐一评 估确定风险等级。风险阻断是指针对风险的触发条件和发生范围提出风险防范、风险规避等管理举措并落实到位,最大限度 地降低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二十八条 事中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风险发生后给职业年金基金带来的实际损失
3、。事中控制包括跟踪监测、 风险处置、定期评估。(-)跟踪监测是指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风险事 件进行持续性的关注,并对风险事件的演变情况保持密切监 测。(二)风险处置是指研究制定风险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 实施,通过采取特定的管理举措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 风险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风险 事件对职业年金基金带来的损失。风险处置工作由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方案,经 受托人同意后组织实施。代理人负责监督。(三)定期评估是指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风险事 件对职业年金基金的影响,以及采取的风险监测、处置措施 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并适时调整风险处置方案。第二十九条
4、事后控制的主要目的是总结评价风险事件 防范、处置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严实风险控制举措提供实践支撑。事后控制包括总结分析、 绩效评价。(-)总结分析是指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在风险事件处 理完毕后,对风险事件从事前防范到事中处理的全过程、以 及相关举措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总结分析,查找不足、总 结经验、改进风险控制制度。(二)绩效评价是指代理人对受托人或受托人对计划下 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风险事件处理完毕后,对风险事件 的责任主体在风险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阶段中的表 现,以及相关举措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代理人对受托人开展风险控制绩效评价时,可聘请第三 方机构或委托
5、、邀请其他计划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第三十条各管理主体应建立有效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全力保 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完整和独立。第三十一条对于受托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违背受 托管理目的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代理人应要求其恢复 受托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对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由于未履职尽责造成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向相关管理人依法追偿。追偿所得计入对应职业年金计划和投资组合资产。第六章风险报告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行 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将处理结果以 及整改情况及时
6、报送代理人。第三十三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向代 理人汇报履约履职情况。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定期向代理人报告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监督事项表的内容及执行情况。第三十四条风险事件已经或极有可能发生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代理人。发现职业年金计划运营管理中存在风险隐患、或职业年 金计划中存在有较大可能发生信用违约风险资产的,托管人 应及时报告代理人、受托人。第三十五条代理人应对计划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应对计划下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合同期 内应实现各个管理机构风险控制检查全覆盖。第三十六条代理人可适时引入行业
7、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与职业年金计划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升监督管理的客观性 和有效性。第三十七条代理人应建立健全职业年金计划监督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邮箱、电话,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代理人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逐一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各管理主体应定期开展风险控制自查工作。受托人应将自查报告报送代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 自查报告报送代理人、受托人。第三十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接受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 代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将风险发生的有关情况以及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现、 报告和处置风险的情况登记在册。第七章从业人员管理
8、第四十一条 代理人以及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年金经办管 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准则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履职。第四十二条各管理主体应定期对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和廉洁警示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 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素养。第四十三条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侵害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第四十四条 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业务经办管理的合规性、工作人员 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五条 对于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
9、行为,各管理主体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影响,实现职业年金基金规范、安全、健康运行。第五条江苏省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全面防控,预防为主。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预防 性,坚持全程防范。各管理主体应不断增强风险控制管理工 作的预判性和前瞻性,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全风 险周期,贯穿职业年金计划建立、运营和管理的全业务流程 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二)系统防控,分级负责。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系统 性,坚持统分结
10、合。各管理主体应牢固树立风险控制的全局 观、整体观,相互协同配合,并根据风险类别和风险控制需 要,构建层次分明、分级负责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明确各 管理主体职责和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多管理主体间的信息共 享、联防联控。(三)常态防控,主动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应突出主动 性,坚持常态管理。各管理主体应提高风险控制工作的主观 能动性,积极运用和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计划风险控制水平, 将风险控制融入日常管理、嵌入业务环节,对风险事件的处 置要及时总结、效果要科学评估,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 水平,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目标、资本市场环境 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风险控制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举 措。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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