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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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因工作遭遇的事故损害,或者因工作患有的某种职业病。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3年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
2、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根据
3、属地原则,参与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方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与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探究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与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开和削减职业病危害。工会组织通过同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其次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
4、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实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劳动实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赐予保障。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运用管理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根据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5、总额的10%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运用。运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十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状况进行监督
6、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损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担当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行抗力等特别缘由
7、,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当。第十四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觉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
8、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受损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十七
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确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确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供应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10、书、结论性看法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第十九
1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终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须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该结论尚未作出的;(二)由于不行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须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刚好复原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其次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依据须要对申请人
12、供应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可以托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难以供应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的,可以对职工受损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依据工作须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其次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
13、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助,据实供应状况和证明材料。其次十二条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有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前款第一项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看法为依据;对前款其次项、第三项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看法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其次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损害
14、职工供应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确定。其次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定,出具认定工伤确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确定书;对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确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确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确定书送达受损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第四章劳动实力鉴定其次十五条省、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一)工伤职工劳动实力等级鉴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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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湖北省 工伤保险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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