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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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
2、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3、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
4、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1:(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6、初始登记时;(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附件3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7、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附件4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
8、变动应填报申报表(附件2。并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资料
9、,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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