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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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以下具体内容请看:云南省法律救济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救济,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救济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救济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供应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救济人员,是指法律救济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救济机构指派或者支配担当法律
2、救济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救济志愿人员。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公民。第三条 法律救济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救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救济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救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救济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救济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赐予适当补助。法律救济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工作,加强对法律救济工作的宣扬。第五条 支持和激励工会、
3、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供应无偿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救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第六条 法律救济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救济申请,指派或者支配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救济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供应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救济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须要法律救济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一)依法恳求国家赔偿的;(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五)恳求支付劳动酬劳的;(六)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恳求赔偿的;(八)因遭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见民事权益的;(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第八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
5、。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根据接受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申请人遭受自然灾难、伤亡、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救济机构依据实际状况详细认定。第十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居处地或者常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照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实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具体状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
6、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确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给或者慈善机构供给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恳求支付劳动酬劳、工伤赔偿的农夫工。第十二条 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公民申请法律救济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为其供应法律救
7、济。第十三条 法律救济主要实行下列形式:(一)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六)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救济,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一)恳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供应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三)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
8、出申请;(四)恳求支付劳动酬劳的,向支付劳动酬劳的义务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五)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恳求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恳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恳求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七)因遭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见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恳求人居处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救济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管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所需提交的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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