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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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 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 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 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
2、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 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 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 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 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 责任。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 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众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及 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照中国证监会的 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公众公司收购的法 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
3、性意见。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 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 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的责任J第五章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二十九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应当详细披 露要约收购的方案,包括:(一)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的 股份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涉及多人收 购的,还应当注明每个成员预定收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 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三)要约收购
4、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 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四)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其他支付 安排及支付方式;(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六)要约收购期限;(七)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八)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九)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 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第三十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第三十一条 要约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 收购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
5、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本报 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 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 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 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要约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就本次要约收购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声明。第六章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应当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 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 以下声明:
6、“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 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公众公 司,并告知投资者披露方式。备查文件包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 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 证明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收购或者要约收购作出的相关 决定;(三)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如适用);(
7、四)收购人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并冻结于指定银行等金 融机构的存单、收购人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的证明文件、银行对于要约收购 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或者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书面承诺(要约收购适用);(五)任何与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活动有关的合 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 明及承诺;(七)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收购人的财务 资料;(A)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九)法律意见书(如适用);(十)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 他备查文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
8、条 本准则所称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 有的公众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 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公众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 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 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 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 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公众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公众
9、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 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 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 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 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 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 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 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 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
10、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 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 同意上述援引。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 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 neeq. com. cn或www. neeq. cc )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 其他文件,并列示备查文件目录,供投资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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