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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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夫对宅基地只有运用权,土地则属于农夫集体全部。下文是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xx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全部权属于村民集体全部,村民只有运用权,没有全部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
2、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其次章 宅基地规划和安排管理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便利生活、促进流通、旺盛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3、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安排管理,在年度安排指标中安排肯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
4、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四)本方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
5、限额。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运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缘由(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须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须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一)不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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