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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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 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资 产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 划。第四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资产评估师英文为:Public Valuer (简称PV)O第五条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 已达到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和水平。第六
2、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 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 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承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署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拟 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结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 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免予 考试政策等,会同审
3、计署开展考试质量评估。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 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 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八条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 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一)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 作满10年;(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4、(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四)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 作满2年;(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六)具备博士学位。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 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 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 计相关
5、工作满6年;(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 关工作满2年。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 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一条初级、中级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 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别或科目的考试合 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
6、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 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 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统一印制或制作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 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电子证书使 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达 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 格标准的,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在证书载明区域内有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办公
7、室颁发统一印制或制作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包含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纸质证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 公室用印,电子证明使用相应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 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明载明有效 区域,在证明载明区域内有效。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备合格 证明,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 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 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
8、高级审计师职称 评审。第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 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 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 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 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按照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 的方式认定,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 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 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第十四条审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
9、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 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五条获得审计专业博士学位人员经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办公室审核,可以免予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第十六条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初级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报考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可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 条件,可对应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一级审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第十七条具备其他系列
10、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 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 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 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第十九条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行为,按 程序撤销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与按照本规定取
11、得的证书效用等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 格证明按照本规定施行。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职业 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 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6日人事部、 审计署联合发布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 58号)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 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 4号)同时废止。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 实施。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
12、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 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 计考办)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 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第二条 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 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 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审计专
13、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 分设专业类别。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第四条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报名参加初级、中级审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第五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 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 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 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根据考试科目、方式、频次等调整。第六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14、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 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 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 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第七条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 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点在考试期间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信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 设备,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 联动机制。无纸化考试考点应当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 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络要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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