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殡葬管理方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北省殡葬管理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殡葬管
2、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敬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人口稀有、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政府提出看法,经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其次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第九条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马上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因刑侦等特别状况,须要短暂保留遗体的
3、,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别状况须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十一条运输遗体应当运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运用其他车辆。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十四条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安葬。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
4、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赐予激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安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第十八条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爱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爱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详细方法由当地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政府应主动创建条件,逐步推行火葬。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其次十条生产、销售
5、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次十一条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其次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运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其次十三条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其次十四条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其次十五条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详细管理方法后由省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入经营性公墓的,费用由亲属负担。其次十六条信教公民根据宗教传统习惯实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政府批
6、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五章殡葬服务设施其次十七条县以上政府应从实际动身,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各级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十八条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看法,经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九条村应当兴办公益性公墓。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看法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
7、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乡(镇)骨灰堂由乡(镇)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人员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丧主处以100至500元罚款。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
8、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输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3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复原原地貌,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非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运用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
9、九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其次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予以惩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河北省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私自开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将所建墓地收归殡葬管理机构管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第四十三条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四条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以及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四十七条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第四十八条本方法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说明。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发布的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