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建设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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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制建设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摘要:农村法制建设是促进生产力、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在新农村建设的宏大工程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与乡土社会融合的题中应有之义。针对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基层法制建设滞后、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亟需明晰农村法制建设的现实逆境,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体系的可行性、增添农村法律系统内部进展的协调性、培育民众法制观念,从而有效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深入进展。关键词:基层法制;农村;现实逆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人民群众特殊是动员农村人口的广泛参加。因此,农村各级领
2、导干部必需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把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进而促进乡村文明各方面协调进展。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法制建设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起确定性作用,经济进展水平越高,社会民众追求的层次就越高,就能为法制建设的进展奠定广泛的民意基础。随着农村城镇化改革程度的不断深入,三农问题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农村法制建设的进展指明了方向,加快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势在必行。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自十六届五中全会开始,党中央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3、号召。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制建设等各方面。完善农村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中华民族宏大复兴的远大目标。第二,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推动城乡进展一体化,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展到肯定阶段的必定要求,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存在,城乡差距不断地在扩大,形成城乡分野的经济格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农村法制体系,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捍卫农民权利,推动城乡平衡协调进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第三,法制建设与农村社会互相融合的现实要求。随着法制建设与农村社会的结合进展
4、,越来越关注农村的需要,重视有关法律适应本土文化从而最大限度的贴近生活实际,在服务意识的指引下进行立法,把提供法律服务的门槛降低,真正意义上实现执法为民。这种现实需求能够有效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健康有效的进展。第四,推动国民经济进展的有力保障。新进展阶段解决三农问题迫在眉睫,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表达平等、自愿等内容的相关立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爱护广大农民主体的经济利益,对农村人口比重占百分之七十的大国来说,强有力的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进展。二、农村法制建设的现实逆境一当代农民法律意识冷淡,认知有限第一,法律认知范围有限。一方面受封建“人治传统观念的影响,把法律当做统治工具的
5、偏执想法依旧存在,当然对法律存在排斥心理,守旧思想严重,不会主动主动解决问题,认为没必要学习法律,更谈不上运用法律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的综合素养相对较低,缺乏对法律意识的认知和内化,既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运作机构、运用流程缺乏了解,还无法区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的界限,仅接触到与日常生活有直接联系的法律层面的概念与原则,对于其他领域的法律常识缺乏主动主动性,甚至对于法律具体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明了,尚未理解法律的真正价值,没有切身体会到法律给村民带来的好处,因此缺乏学习法律的动力,再加上一些“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偏激思维,特殊是因此而得到甜头的农民更加不情愿靠法律来
6、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法律信仰缺失。一方面,农村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人们的信誉保障机制更依靠于道德层面,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中国民间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制建设的灵魂,但由于外部势力的强行干预、司法腐败现象的揭露,司法执行人员素养欠佳,导致司法有失公正的现象发生,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爱护、违法行为未受到制裁,在肯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法律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法律意志不坚决,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淡看法,甚至在面对一些涉农的矛盾与纠纷时,往往会舍弃法律武器,采纳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第三,受
7、无讼意识的影响权利意识不强。在日常生活中,农民面临的是比较简洁的经济关系,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缺少利益驱动力。村民直接接触的政治权利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受传统文化和自身素养的影响,农民的权利意识比较缺乏,很简单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主动靠法、找法,权利意识可以从侧面折射出国家法制建设的程度,这需要我们主动地探究解决方案。二基层法制建设教育问题有待完善基层法制教育对于村民法律素养的提升、民主政治建设的进展、农村进展环境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农村基层法制教育工作仍是薄弱环节,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基层法制教育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任务。第一,农村
8、基层领导干部重视程度低。从目前的进展状况来看,基层的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经济层面,并没有将法制宣扬教育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项目落实到位,由于无法定期开展导致教育活动的影响甚微。数量有限的普法人员势单力薄,由于经费缺乏一些大型的宣扬性活动无法顺利进行,只能通过形式单一的会议传达要旨,很难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到达法制宣扬教育的预期效果。由于客观缘由造成的法制宣扬教育的非制度化使得农村法制建设的进展困难重重。因此,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还需要基层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支持与协作。第二,加强法制建设教育机制。法制宣扬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在组织协调的过程中,互相协作。大力开
9、展法制宣扬教育,对于保障“十四五规划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人口流淌性比较强,农民全体也存在年龄、认知上的差异,普法对象呈现多元化趋势,组织难度相对较大。第三,营造新农村法制环境建设气氛。健全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来看,法制宣扬力度不大,且难度大,理论性强,抽象难懂,造成农村法律普及率低,难以激发村民的主动性和主动性。为此,我们必需意识到有必要营造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既可以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不行逾越的鸿沟,同时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和手段。1三农村的法律体系存在欠缺农村法律体系是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创建农村法制社会的基础,对法治
10、社会的形成起着关键的引导作用。目前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初步进展,为净化农村的法制环境,从根本上削减违法行为,务必加强对农村法律体系的审视。第一,立法质量不高。与农村相对封闭的地域环境有关,农业立法中存在“重义务,轻权利的义务本位情结。立法内容抽象化,原则性太强不够具体细致,不利于操作被束之高阁,还简单与政策发生混淆,在现实生活中互相渗透,使法律难以在农村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宪法与一些具体法律在内容上的规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造成产权与治权的重合。随着农村经济的进展,在立法层面得不到合理解决的金融信贷问题、市场规范问题急需完善。经济进展的不平衡,导致农村法律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地区甚
11、至出现了立法与实际状况脱节的现象。第二,法制法规与乡俗民约存在冲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在肯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风俗习惯的支配地位,带有乡土气息的乡俗民约给自上而下的法制建设也带来了肯定程度的冲击,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的确是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开。法制法规与乡俗民约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它们追求的实质都是正义,都源自于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法,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要解决法制法规与乡俗民约之间的冲突,需要避开采纳强制性手段,以智取胜。只有协调处理好法制法规与乡俗民约的关系,才能真正夯实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实现法制建设与农村地方土壤的有效融合。2第三,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和要素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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