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反担保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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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反担保合同3篇有关反担保合同3篇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反担保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反担保合同 篇1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2、 担保人与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
2、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供应抵押担保。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托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详细事项,为借款人供应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1
3、.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并情愿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担当抵押反担保责任。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刚好通知担保人。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见权利的情形。其次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
4、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2.1.2 担保人依据托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详细金额以托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第三条 抵押物3.1 本合同的抵押物状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全部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全部或共有、运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状况。
5、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运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运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3.6 抵押物的评估、询问、
6、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需无条件赐予协作,并担当公证费用。风险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协作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8 凡属正在运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担当。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
7、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依次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状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3.11 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担当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
8、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第四条 抵押登记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处理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
9、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复原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5.2 假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事务、侵权行为或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削减的,反担保人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缘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6.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供应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
10、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实行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假如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确定投保或接着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担当,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
11、事务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8.1 假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托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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