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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3篇(发展党员公示相关规定)下面是我整理的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3篇(发展党员公示相关规定),以供借鉴。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1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方法(试行)为了增加发展党员工作的透亮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看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确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一、公示对象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二、公示内容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
2、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状况、确定为入党主动分子的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状况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三、公示范围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若单位较大,党员、群众较多,可由各总支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公示的范围。四、公示时间发展入党对象公示应在支部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后、召开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应在支部召开探讨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从公示之日起5天。五、公示程序1、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依据党员发展安排或本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探讨确定所要公示的对象;2、进行公示。由党支部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在
3、肯定范围内进行公示;3、收集看法。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看法,可采纳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反映;4、调查核实。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基层党委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仔细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如有必要可向有关部门反馈。在充分调查探讨的基础上,对公示对象根据发展党员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5、公布公示结果。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审查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予以公布。公示综合材料要存入入党主动分子或预备党员档案。六、其他1、本方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说明;2、本方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2甘肃省发展党员公示制和
4、责任追究制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须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公示支对象,为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探讨通过,确定汲取的中共预备党员。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其次章 发展党员公示制第四条 要求入党主动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培育、教化、考察和审查,并经支部大会探讨通过,确定汲取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在党委会审批之前,由党委进行公示,公示期 57 日。第五条 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
5、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思想、工作表现,申请入党时间,接受培育状况。群众发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状况,支部大会探讨 1汲取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培育人或介绍人姓名、党内职务等其为它内容是否公示,由各地自定。第六条 农村公示对象在本村范围内,通过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示;行政、企事业单位公示对象在本单位肯定范围内,通过公告栏或召开职工大会或内部发函等形式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居委会公示对象可以在辖区内人口比较集中、简单引人注目或习惯形成的中心区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上各种公示对象,也可视状况在肯定范围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七条 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
6、表现,学习状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遵守法律等状况向组织公示的党委照实发映。进行公示的党委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指派专人受理口头、书面或电话举报,并参照信访工作的方法处理。第八条 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凡是署有真实的单位、姓名,且反映有详细问题的,都要仔细调查核实。对反映有实质性问题,内容比较详细的匿名信,也要调查核实。对发映出来的问题性质比较恶劣,状况比较严峻,已构成违法违纪的,要刚好转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对所发映的问题已作核实处理的,不再重新调查。第九条 对公示期间没有发映任何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委可根据正常程序审批公示对象的入党问题。第十条 对公示发映出问题的,党委应先指
7、派专人(2 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然后依据公示及调查状况,探讨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第十一条 调查期间,出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之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其问题的说明和申辩,并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却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不批准为预备党员。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或发映问题不影响本人入党的,根据正常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对考察中已驾驭的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处理,但要向群众说明清晰。第十四条 对借公示之际有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必需肃穆处理。第十五条 公示结果要刚好向公示对象反馈。有关党组织要教化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
8、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经过公示发觉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与他们交心、谈心,做好教化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争取早日加入党的组织。第十六条 公示状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第三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要仔细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验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志向信念动摇或群众发映由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说明党
9、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常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照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探讨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仔细填写自己的看法,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状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接着对它进行教化帮助。假如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第十八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育教化,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个别人确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探讨时,不
10、具体介绍发展对象的培育教化状况、考察状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探讨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它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设立党总支,支部探讨发展党员须上报总支进行审议。党总支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召开总支会探讨上报党委的;不召开总支会探讨,有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干脆加留意见上报的;经上级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总支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要追究总支部书记及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其次十条 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
11、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发映出来的问题不仔细调查核实的;不进行集体探讨、表决确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刚好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干脆责任。其次十一条 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的本人看法,仔细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其次十二条 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供应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加对举报人实施打击
12、报复的;不照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状况的,要追究其责任。其次十三条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 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实行口头指责、责 令做出检查、通报指责等党组织认为须要实行的其它处理方式。第四章 附则其次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法。其次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说明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其实行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3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方法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方法的通知2023-02-07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化工委组织处,省国资
13、委政治部,各高校党委组织部:为深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心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2319号)要求,主动探究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方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究,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
14、分相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仔细抓好实行。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状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高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化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刚好上报实行的状况和看法。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2023年1月4日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方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心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心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
15、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适用范围入党主动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育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探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第三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主动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状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公示形式根据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化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第五条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第六条公示程序(一)实施公示。在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
16、支部详细负责,按本方法其次、三、四、五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状况。(二)看法收集。对公示对象的看法,必需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干脆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也可以干脆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仔细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看法。(三)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需对党员、群众反映的看法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收集的看法和调查核实状况,形成公示结果的详细看法。第七条结果运用(一)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主动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探讨确定发展对象
17、的重要依据。(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三)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探讨其入党问题。第八条公示纪律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第九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化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高校党委组织部可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第十条本方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说明。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方法第
18、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肃穆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心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心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责任追究范围(一)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仔细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给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二)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仔细贯彻党中心、中心组织部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化进行调查探讨,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安排
19、,不仔细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辖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干脆责任人的责任。(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实行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特别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第三条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肃穆指责教化,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峻的应当赐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必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肃穆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峻的应当赐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必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肃穆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峻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干脆责任人,可实行指责教化或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第四条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汲取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第五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化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高校党委组织部可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第六条本方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说明。第七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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