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暖通空调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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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暖通空调部分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其庆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DBJ41/0622012(冬冷夏热)DBJ41/071-2012v1 总则 及编制原则v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v3 节能设计专篇v4 节能备案表1 编制原则1v符合符合JGJ26-2010JGJ26-2010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标准。v在不低于国家标准基础上,根据地方特点编制地在不低于国家标准基础上,根据地方特点编制地方标准,方标准,。v原原DBJ41/062-2005 DBJ41/062-2005 已满足了已满足了J
2、GJ26-2010JGJ26-2010节能节能65%65%,省标,省标DBJ41/062-2005 DBJ41/062-2005 没有再作提升标准,方便没有再作提升标准,方便执行执行v暖通部分基本按国家标准执行,修改内容较小,暖通部分基本按国家标准执行,修改内容较小,为了方便执行为了方便执行1 编制原则2v保留了保留了 省标省标 供热负荷指标供热负荷指标303037w/37w/v统一了节能专篇、备案表、说明表等内容统一了节能专篇、备案表、说明表等内容v节能专篇从格式、顺序及需要表达的内容节能专篇从格式、顺序及需要表达的内容就行规定。就行规定。v说明表原意是为了看图审图方便设置,内说明表原意是为
3、了看图审图方便设置,内容与节能专篇重复,但也是节能备案表的容与节能专篇重复,但也是节能备案表的内容,设计增加工作量不大。内容,设计增加工作量不大。v从近期省院执行情况,没有太大问题。从近期省院执行情况,没有太大问题。1 总则v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v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寒冷地区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v寒冷地区地区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应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v寒冷地区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3 寒冷地区气候子区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v 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可将我省主要城市分为表所示的寒冷(A)区和寒冷(B)区2个气候子区。v表3.0.1 河南省主要城市气候分区v气候分区:分区依据城市 寒冷地区(区)v寒冷(A)区2000HDD183800 CDD2690 v 洛阳、三门峡、济源洛阳、三门峡、济源3 3 寒冷地区气候子区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v寒冷(B)区 2000HDD183800 90CDD26v郑州、安阳、濮阳、新乡、商
5、丘、开封、许昌、周口、漯河、鹤壁、焦作v河南省夏热冬冷(南阳、平顶山、驻马店、信阳地区)v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18;v 2 冬季采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0.5h-1。v夏热冬冷地区: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26,换气次数应取1.0次/h;vGB50736-2012居住建筑最小换气次数人均居住面积Fd10.1020.2050.50最小换气次数 0.7 0.6 0.5 0.45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v5.1 一般规定v5.1.1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
6、项逐时的冷负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荷计算。v5.1.2 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寒冷(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寒冷(B)区的)区的居住建筑宜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居住建筑宜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件。v5.1.3 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采暖运行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采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7、。比较确定。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v1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v2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v3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当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v4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v5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v 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采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
8、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v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不应设计直接电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热采暖。v5.1.7 采暖计算热负荷指标宜为采暖计算热负荷指标宜为3037W/。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v 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废热可利用的地区,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v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该地区环保部门对锅炉房的选址要求。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
9、、热力站及热力网 v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宜小于7.0MW;对于规模较小的居住区,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v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规定的数值:规定的数值:燃燃 油、燃油、燃 气气 1t/h 86%24t/h 87%6t/h 88%,10t/h 89%20t/h 90%5.2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强条)v6.0.5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
10、燃气快速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中的第中的第2级。级。v壁挂炉(采暖及卫生合用)壁挂炉(采暖及卫生合用)v一级一级 94%50%负荷负荷92%v二级二级 88%50%负荷负荷84%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量不宜小于7.0MW;对于规模较小的居住区,锅炉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v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
11、低于表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 设计设计限定能效限定能效比(比(不同于额定或运行):燃:燃 油、燃油、燃 气气 1t/h 86%24t/h 87%6t/h 88%,10t/h 89%20t/h 90%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v QB=Q0/1()v式中:QB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vQ0 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Wv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2。v 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3)台,不应多于5台。当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防止低负荷低效率运行)5.2
12、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v1 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的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v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宜为(48)台,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v3 当燃气锅炉直接供热系统的锅炉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5.2 热源、热力
13、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v2 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v3 有条件时,应选用冷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vGB50736-2012第8.11.8规定,单台锅炉运行负荷不低于50%。寒冷地区一台锅炉故障时,剩余供热量不小于65%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采暖热源。当必须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
14、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v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v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v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当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热力站规模不宜大于100000;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宜取115130,回水温度应取5080。v 当采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速调节方式;水泵台数宜采用2台(一用一备)。当系统较大时或考虑部分负荷运行时,可适当增加循环水泵台数。5.2
15、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5.2.12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强制性条文)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强制性条文)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热量表、
16、旁通管、平衡阀、温度计、压力表等入口装置;平衡阀选择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还要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v 水力平衡阀、热量表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v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v 2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v 4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
17、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v 5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v 6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v 7 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v 8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电动平衡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阀权度S的定义是:“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Pmin与调节阀所在串联支路的总压力损失Po的比值)v 9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设计流量
18、下的压减。公称流量可按照设计流量的80%确定。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 在选配供热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vEHR=N/Q/限定值A(21.4+a L)/t ()v式中:E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v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vQ建筑供热负荷(kW);v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应按表选取;v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应按照设计要求选取;vA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表选取;vL室外最不利环路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v度(m);va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应按如下
19、选取或计算:v当L400m时,a=0.0115;v当400L1000m时,a=0.003833+3.067/L;v当L1000m 时,a=0.0069。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5.2.16 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防水措施时,可采用地沟敷设。v 供热管道保温厚度应不小于附录M规定的厚度,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M中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v5.2.18 当区域供热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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