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7篇 沈阳市拆迁最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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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7篇 沈阳市拆迁最新规定下面是我整理的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7篇 沈阳市拆迁最新规定,欢迎参阅。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1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旅行社违反本规定,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除依照前款规定惩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
2、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二)旅行社及其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基本信息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旅游景区未制订或者未实施游客流量限制方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
3、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第三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加的原则。第六条 激励单位和个人采纳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
4、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嘉奖。第九条 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运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
5、求。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需自备垃圾容器。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缘由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需根据“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需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一)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二)临街单位
6、(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托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急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第十七条 除生活垃圾外,凡排
7、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安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其次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其次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
8、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担当。其次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排放许可证,按指定的路途、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其次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单位须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需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其次十四条 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需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其次十五条
9、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刚好清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状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其次十六条 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惩罚:(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
10、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五)未刚好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对混排城市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一)对沿街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的地点
11、、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其次十九条 运输中乱排乱卸城市垃圾情节严峻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资质合格证书,不得再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第三十条 乱排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
12、由违者担当。第三十一条 对乱排城市垃圾拒不接受行政惩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惩罚后予以返还。第三十二条 对羞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1号)同时废止。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4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13、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主动参加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公安局对全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详细实施。公安派出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对其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5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保
14、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当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确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运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专项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托付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实施。第五条 须
15、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向裁决机关提出要求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供应证据表明已根据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运用人供应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裁决机关应当对是否符合强制拆迁条件进行审查。第六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二日内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拆迁人的强制拆迁恳求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准予强制拆迁通知并提请执行机关执行,同时向执行机关供应有关的拆迁纠纷裁决书或者确定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书副本等材料。当事人因不服裁决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
16、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拆迁人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但尚未准予强制拆迁的,当事人因不服拆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终止审查程序。第七条 执行机关接到裁决机关准予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制作限期履行告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运用人,下同)履行拆迁裁决确定所规定的义务。第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执行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迁公告,并在被拆迁房屋张贴,责令被执行人在24小时内自行搬迁。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除原已办理过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其他须要补充证据保全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17、并报裁决机关和执行机关备案。第十条 执行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拆迁安排和方案,保证强制拆迁平安、顺当进行。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经通知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执行秩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表、裁决机关、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等有
18、关部门应当到场帮助和见证。到场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及执行见证工作。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财物由拆迁人雇请人员搬迁,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应当造具清单,逐一登记被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被搬迁的财物送至拆迁安置用房或者周转用房。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被搬迁的财物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己担当。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6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赐予的行政惩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平安管理组织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平安管理职责严峻影响消防平安,或者未刚好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
19、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或者赐予警告惩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记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刚好实行措施消退的。个人有前款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20、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四十四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纳材料及施工,不符合有关消防平安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运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命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刚好实行措施消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
21、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运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二)消防限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命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运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7第十九条 推动才智旅游发展,完善旅游基础信息,实现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
22、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为旅游者供应信息询问服务、平安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其次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询问平台,向旅游者供应刚好、精确的旅游信息和查询服务。其次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业发展须要,建设旅游客运专线、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推动无线网络全覆盖,完善重点商业街区、机场、车站的旅游服务功能。其次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景区、集散中心、机场、车站的旅游指引标识。标识牌应当运用中文和外文,并采纳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其次十三条 建立旅游统计信息
23、管理系统,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节假日、旅游高峰期前,对旅游景区客流量等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发布。其次十四条 激励社会公众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从事文明引导、巡游讲解、旅游询问等公益服务。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8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平安检查;(四)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高层建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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