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企业所得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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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于2023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1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其次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2、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其次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其次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限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其次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供应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或者个人常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供应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根据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供应劳务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根据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
4、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根据安排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根据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根据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居处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限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其次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5、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安排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
6、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其次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打算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
7、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供应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询问经纪、文化体育、科学探讨、技术服务、教化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消遣、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根据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安排确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8、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供应他人运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供应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运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次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运用费收入,是指企业供应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运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运用费收入,根据合同
9、约定的特许权运用人应付特许权运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次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赐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次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的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次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
10、)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供应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根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次十四条实行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根据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其次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安排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供应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11、(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
12、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 其次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干脆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其次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干脆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干脆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其次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
13、,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
14、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15、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别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须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立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
16、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根据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全部者进行利润安排相关的部格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
17、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化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款待费支出,根据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爱护、生态复
18、原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变更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与财产保险,根据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须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根据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根据租赁期限匀称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根据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爱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运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
19、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供应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合范围、定额、安排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全部;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
20、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加社会团体财产的安排;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赞扬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打算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
21、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打算、风险打算等打算金支出。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盼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供应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运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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