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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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摘要:剖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在公示公信原则、价值理念、适用客体、爱护交易安全的机理、适用范围、第三人全部权的取得性质、对第三人的主观要求和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区分和联系;明确了司法应用的边界条件。认为缘由行为无效、债权处分行为以及占有改定等不以实际转移占有买卖标的物为必要的情形只能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无权处分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弥补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原则的缺乏,两者互相补充能更好地促进民法体系的规律自洽、理顺法律关系、实现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安全。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司法实践物权行为无因性意为物权行为与作为缘由的债权行为
2、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交由第三人处分后,第三人假如是善意的,则就可以合法的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全部权或其他物权。两个制度各自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然而在现阶段执行的过程中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尚不明晰且存在很多争议。本文意在通过分析两者的概念、联系、区分以明晰其各自的适用范围,使得两者可以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我国第三人利益爱护体系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1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两者都旨在调整与第三人有关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有着亲密联系,具体可以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1两者都与公示公信原则有着亲密的联
3、系物权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都与公示公信原则有着亲密的联系。公示公信原则由交易场所、主观过失、交易性质、交易的其他情形如交易时间4个要件组成。1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的信任爱护理论,该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第二、第三个效力的结合。由此可见,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两者都可以起到爱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作用。同时,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来源,物权的公示和公信效力分别来自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2。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两者都与公示公信原则亲密相关,都通过相互协作以到达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目的。1.2两者具有价值理念上的一致性任何理论和制度的创设都以肯定的价
4、值取向和利益权衡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和无因性理论都牵涉到原物全部人,出卖人和第三人的三方关系,都旨在解决三方发生纠纷后如何定分止争的问题。在处理三方关系的诸多方法中,有两种主流的立法倾向,分别为最大限度爱护原物全部人对原物的全部权,即爱护交易静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爱护第三人的全部权,即爱护交易动的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和无因性理论都是建立在肯定程度上牺牲了原物全部人的权利而爱护第三人的权利的基础上的,因此具有价值理念方面的相像性。1.3两者的适用客体具有类同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都同时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变动。其他论点于理论上暂无异议,唯独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仍有疑
5、虑。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是适用于不动产取得的。理由如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所基于的原理都是公示公信原则,都是爱护第三人对公示事实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产生的信任,都是为了维护第三人以此客观信任而为的交易的安全。在动产中,善意取得的信任表示为对占有的信任,按照法律解释举轻明重的原则,占有事实尚且可以产生权利外观的信任,那么不动产中的登记事实更能够产生权利外观的信任,登记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因此更值得爱护3。此外,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善意取得制度中主观善意的客观标准的形成,使得传统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标准和规律得到更好的贯彻。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德国,瑞士等均将善意
6、取得延长到了不动产领域,用立法的方式维护交易安全,保证受让人权利。从我国立法角度而言,我国也在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明确将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涵盖到了动产和不动产,并且在2022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这表达了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一样,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两者的适用客体具有类同性。但值得留意的一点是,虽然两者都适用于动产,但也是有微小差异的。但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托付物而不适用于脱离物,3但物权行为无因性则适用于全部的“交易物,对托付物和脱离物并不加以区分。32物权行
7、为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都起着维护交易安全和爱护第三人的作用,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两种制度各自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因此两者还是有区分的。2.1二者爱护交易安全的机理不同无因性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对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它通过厘清双方当事人的内部交易关系,即区分当事人内部交易关系中的物权与债权行为,使得债权行为无法对物权行为产生影响。而善意取得制度以公示公信原则和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础,4通过从外部切断原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的方式直接爱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信任利益,到达平衡原权利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效果。5由此可见,两者的理论基础和
8、爱护交易安全的机理是不同的。2.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占有人有三种获得占有的方式:一种是通过无效的、被撤销的或未成立的缘由行为,一种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一种通过事实行为如遗失物而获得的占有。第一种情形中,依据无因性原则,缘由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别,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影响,因此只要满足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便可变动物权,因此占有人已取得全部权,为有权处分人,物权公示有普遍的、肯定的公信力,故善意取得制度无法适用,而只能适用无因性原则来解决权利人取得全部权之后的交易安全爱护问题。6在后两种情形中,占有人为无权处分,故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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