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三未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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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未信安科技股份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序号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 起始起始页码页码 1 发行保荐书 1 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0 3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216 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2 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9 6 法律意见书 347 7 律师工作报告 511 8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652 9 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 69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
2、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号 二二二年七月二二二年七月1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 目 录 目 录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3(一)保荐机构名称.3(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3(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3(四)发行人基本情况.4(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4(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3、4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6(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6(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6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7(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7(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7(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8(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8(五)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10(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13(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21 2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三未信安”、“公司”)的委托,担任三未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
5、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3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一)保荐机构名称(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的名称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6、限公司。(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彭凯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7、定,执业记录良好。刘文淘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参与北京乐普诊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石家庄龙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国泰君安指定李蕾为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李蕾女士,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硕
8、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李蕾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其他项目组成员:徐宇、刘冠雄、张天择、刘宇、黄安宗。4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4(四)发行人基本情况(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 16 号院 2 号楼 14 层 1406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 16 号院 2 号楼 14 层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8 月 1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9 日 联系电话 01
9、0-59785937 传真号码 010-59785937 电子信箱 互联网网址 业务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管理;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租赁计算机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10、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
11、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5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5 及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1、内部审核程序、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
12、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
13、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6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6 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
1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2、内核意见、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内核会议对三未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三未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15、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三未信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
16、至少符合下列要求: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7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7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17、漏;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三未信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三未信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二)本次证券发行
18、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8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8(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
19、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发行人设立了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明确了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835 号)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经营情况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经审计
20、,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835 号),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4、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政府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835 号),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
21、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1、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于 2020年 10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9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9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8 年
22、8 月,发行人于2020 年 10 月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3、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或者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4、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结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
23、0835 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5、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结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904 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6、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
24、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7、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10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10 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
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访谈文件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2 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承诺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8、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835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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