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首创证券: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首创证券: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15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apital Securities Corporation Limited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2、、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发行人声明1 目录2
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4 二、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19 三、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19 四、重大风险提示22 五、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信息3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4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45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45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45 三、股本情况47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行业竞争情况49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52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6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93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100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01 十、发行
4、人控股公司情况12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126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量126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126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128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29 一、风险因素129 二、其他重要事项13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44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144 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144 第七节 备查文件145 一、备查文件145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145 三、信息披露网站145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全
5、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155,169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63.08%。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6、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所持首创证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首创证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创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
7、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47,30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19.23%。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
8、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9、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3、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22,70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9.23%。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
10、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
1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4、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15,138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6.15%。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首创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12、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
13、限。” 5、北京安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北京安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持有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5,677 万股股份,占首创证券总股本的 2.31%。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首创证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
14、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6、公司各股东股份锁定期限 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15、股)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承诺锁定期限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承诺锁定期限 新增持股日 新增持股数量(万股) 锁股期限 1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155,16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20.09.25 73,169.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2019.07.19 400.001 2019.04.29 11,600.002 2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47,308.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20.09.25 22,308.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2020.07.30 25,000.
16、003 3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708.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20.09.25 10,708.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4 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15,138.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20.09.25 7,138.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5 北京安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5,677.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20.09.25 2,677.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二)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 5%以上
17、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动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二、 如本单位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单位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三、 本单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 1 2019 年 7 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
18、公司取得发行人前身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万股权,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折为 400.00 万股股份。 2 2019 年 4 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发行人前身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00.00 万股权,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折为 11,600.00 万股股份。 3 2020 年 7 月,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发行人前身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500.00 万股权,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折为 25,000.00 万股股份。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
19、、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四、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在本公司上市
20、后自动生效,并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1、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的一种或多种,即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
21、司股份、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并制定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22、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需)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
23、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首创 证券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摘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