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6篇(科技公司员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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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6篇(科技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下面是我共享的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6篇(科技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供大家赏析。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限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刚
2、好、公允地披露全部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次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状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状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状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状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安排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看法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状况;(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状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状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状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
4、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安排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详细缘由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刚好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5、;(二)审计报告(如有);(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看法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看法;(五)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看法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看法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看法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6、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务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刚好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务发生时。第十三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务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务难以保密;(
7、二)该事务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务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样波动。第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根据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改变状况。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刚好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全部提案均被推翻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
8、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刚好披露;决议涉及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托付理财、托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刚好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第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刚好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刚好披露。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
9、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看法。其次十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料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状况。假如在实际执行中预料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料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其次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根据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
10、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酬劳;(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其次十二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肯定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刚好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详细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
11、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刚好披露。其次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安排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刚好披露方案详细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其次十四条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样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样波动公告。假如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复原转让。其次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刚好向主办券商供应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确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其次十六条实行股
12、权激励安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其次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其次十八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限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根据要求刚好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其次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刚好披露缘由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担当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刚好披露缘由,以及董事会拟实
13、行的措施。第三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确定后,公司应当刚好披露。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一)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二)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三)法院裁定禁止有限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确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
14、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九)对外供应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实行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惩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惩罚;(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确定进行更正;(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5、。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状况。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限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详细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
16、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刚好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协作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刚好、精确和完整披露。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限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限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看法;(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看法
17、;(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限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马上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马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协作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供应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供应的文
18、字材料应详实精确并能够满意信息披露的要求;(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马上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实施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举荐主办券商的规定,支配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
19、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说明。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公司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职员行为规范,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及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其次章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其次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为:董事会、总经
20、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全权管理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一切正常经营活动,对董事会负责。第四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经理授权,担当各自分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接受总经理考核,并对总经理负责。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干脆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和考核,并对总经理负责。第三章总经理职责第六条依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
21、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八条为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稳步、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建设,仔细履行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职责,充分发挥经营层有职有权经营管理企业的作用,公司实行总经理工作会议制度。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室文秘列席并做好会议记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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