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范文6篇 合同担保书怎么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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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担保合同范文6篇 合同担保书怎么写范文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担保合同范文6篇 合同担保书怎么写范文,供大家阅读。关于担保合同范文1担保合同的含义: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肯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
2、同放到了一起。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肯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的期限: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关于担
3、保合同范文2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样看法,签订本合同。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二、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三、借款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四、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须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实力等状况。借款方应照实供应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运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六、保证条款(一)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
4、违法活动。(二)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三)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安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七、违约责任:借款方假如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本合同自_年_月_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关于担保合同范文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汽车等大型商品按揭贷款销售政策的推行,各类专业担保公司越来越多,涉及日常商品交易行业60多个,为
5、消费群体分期付款购物供应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适用格式合同违法违规现象。其中,银行放贷指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强行加入霸王条款等行为,严峻地损害了借贷人员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担保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引发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问题,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亟需引起各级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一、当前担保行业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20xx年,市工商局对全市41家重点担保企业以及下辖设立的256个营业网站进行了排查,检查各类担保合同580份,发觉当前担保企业与借贷人员签定的合同中主要存在6类问题。(一)提前兑现反担保,变相推脱担保责任。部分存在反担保的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的保证人干脆或
6、间接提前担当反担保责任,而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只有先担当了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反担保的保证人追索反保证责任。因此,此类格式条款属于变相推脱担保责任,将本应由保证人担当的责任推向了反担保人。如部分合同规定:“无论何种缘由,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反担保保证人在接到保证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向贷款人马上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二)责任约定不同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前,多数担保类格式合同未约定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仅约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如:“以下状况构成甲方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事项,未刚好通知乙方:1、居处变动、工
7、作单位变更及人身发生意外重大事项的;2、甲方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供应保证、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这种状况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情形,事实上解除了经营者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三)加重违约金额度,转移正值担保风险。违约金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的重要手段,为了给被担保人施加足够的威慑力,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部分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对消费者规定了超过法律限度的违约金额。部分合同内容规定:“借款人延迟还款导致保证人代偿的,必需向保证人担当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就延迟履行部分,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8、的4倍向乙方支付延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供应担保服务须要担保公司依法担当适当的担保风险,这是担保行业特有的性质,但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违规转嫁风险责任。担保公司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未按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保证人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并由贷款方自行担当违约责任。”(四)制定格式霸王条款,解除消费者应有权利。1.有的担保公司采纳格式条款解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甲方有如下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合同一旦签订,就失去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2.多数担保合同利用格式条款解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选择
9、权利,以及诉讼管辖等权利。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车贷类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指定保险公司及保险范围等,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同时,也会加重消费者的费用负担。如:“甲方抵押给贷款银行或乙方的抵押物为机动车的,必需不间断地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某些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剥夺对方抵销权、抵押物处置权等其他享有的权利。如:“债务人供应的保证金不因任何事由受任何第三人主见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要求返还,法院查封、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工商、土地等政府部门的查扣。”这
10、明显违反有关法律依据,无论何种状况下,优先受偿的应是国家税收。(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杂乱,缺少法律依据。多数担保合同格式是由担保公司单方制定,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和惩处性利息。同时,还规定有评审费、托付费、调查费、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定金、催收费、评估费、抵押物处置费以及违约后的资金垫付款等等,且约定履约保证金放弃收益权,费用一旦收取基本不予退还等,上述费用全部为预收。部分担保合同还规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的,保证人有不为债务人供应担保的权利,保证人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二、强化担保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针对担保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
11、下规范担保行业经营秩序的建议。(一)主动营造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氛围。一是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制定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深化推开担保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指导工作。二是主动联合媒体部门,在新闻媒体开拓了专栏,开展大型宣扬活动,宣扬担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具体介绍对担保行业整顿状况,提升消费者自我抵制霸王条款的意识。三是强化社会宣扬与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坚持“三个结合”即重点宣扬与日常宣扬相结合、对消费者宣扬与对经营者宣扬相结合、媒体宣扬与其它形式宣扬相结合,不断加大宣扬力度。(二)推行规范与打击相结
12、合的制度。一是,坚持行政指导先行,规范为主。根据“实行查处与引导结合,惩罚与教化相结合,主动推行行政指导”的原则,坚持做好“三个依托”工作,即依托日常监管职能,促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托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促使经营者增加诚信遵守法律意识;依托行政惩罚职能,坚持事前约谈、预警告诫、事中订正制止、事后教化规范,通过说明、劝服、规劝、警示、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实行面对面指导、一对一帮扶,切实加强和做到关口前移,督促加强自律。二是,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严峻合同违法行为。坚持以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为重点对象,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对经营者监督检查,抓住“要害部位”,严查合同欺诈和利用合同
13、格式条款等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三)建立“内引外联”双管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内引”作用。在合同科牵头的基础上,主动引导消保、消协、企业注册、公允交易、个私协等内部科室力气,凝合成工商部门合力。二是不断强化“外联”功能。充分发挥部门牵头作用,主动联合金融办、行业协会等外部主管部门,构建齐抓共管的格局。例如,主动与金融办等部门沟通,联合下发了整治通知。主动参加银监局、金融办组织的全市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检查活动,针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现场点评、指导并参加新修订合同的规范起草工作。(四)健全担保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主动引导建立担保行业协会
14、,坚持把自律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在协会中发展党组织,不断增加协会的领导力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担保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将担保合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针对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部分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社会责任考评活动,其中合同规范程度作为评比打分标准,全面提升该行业企业主体的自律意识。关于担保合同范文4合同编号:_保证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债权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
15、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情愿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样,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
16、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其次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干脆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
17、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
18、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19、不明的,担当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担当保证责任。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朝气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实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保证
20、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5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
21、应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照实供应。2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供应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实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实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关于担保合同范
22、文5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依据担保法及司法说明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根据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看法,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银行等供应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旧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
23、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2、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3、担保法说明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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