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篇 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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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篇 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什么下面是我共享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篇 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什么,以供参考。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节 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 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削减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积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避开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地或者利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应当根据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2、、临时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竣工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刚好清除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刚好清理垃圾,保持市场及四周环境整齐。第四十四条 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应当即时清理。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它废弃物;(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道路废物箱和居民区垃圾收集点内翻捡垃圾污染环境;(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
3、物尸体等废弃物;(六)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其次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交通站点、居住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和完善垃圾分类设施。第四十七条 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整齐,根据分类投放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收集容器,不得在公共场所积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投放。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大件垃圾投放点,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餐厨废弃物经营性
4、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四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纳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纳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平安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
5、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纳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爱护、财务管理、生产平安、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允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确定和处置服务许可确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城市
6、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定期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状况,并依据实际产生量,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第五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担当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托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场所处置。第五十五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
7、圾应当根据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事业须要,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须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大件垃圾投放点、垃圾处置设施的设置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设和改造方案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论证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8、门看法。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运用;已经投入运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其用途。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根据规划
9、和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移建。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复建公共厕所的布局、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硬件设施达不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建设和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第六十一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激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全部、运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运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
10、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全部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全部权人、运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四)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消遣、巡游等公共场所,
11、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除前款规定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
12、督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齐,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齐,根据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三)刚好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四)根据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齐、完好;(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详细工作托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担当。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3、,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确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4、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三)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刚好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
15、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扬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运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一)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刚好平整现场、复原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二)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
16、动车、非机动车未根据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四)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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