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完善思考.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完善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完善思考.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完善思考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演化过程,指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责任主体错位、缺位,卫生检验未有效开展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路。建议厘清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整合监管力量,加强屠宰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屠宰标准体系,提升行业各方工作能力,进而提升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整体水平。关键词: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机制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防止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现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存在责任错位、工作重复、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现行屠宰检验检疫制度演化过程、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2、,提出了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改革思路。1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演化过程1.1“企业自检、部门监管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月初。为明确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责任和监督主体,改善屠宰场经营管理,1955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规定,明确屠宰检验检疫由食品公司负责,同时规定“屠宰场的肉品卫生工作由卫生部门监督和指导,屠宰场的兽医工作由农牧部门监督和指导,出口肉类由商检部门监督与检查。11959年11月1日,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发布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四部规程,进一步明确“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根据
3、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这个时期的屠宰检验检疫统称为肉品卫生检验,其主要特点:屠宰场自检并出具证书,农业、卫生、对外贸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1.2“分类检疫、农业部门统一监管阶段20世纪80年月中期至90年月中期。为了适应生猪屠宰从食品公司独家经营变成多渠道经营的新改变,加强经济转型时期的屠宰行业管理,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屠宰检验检疫的政策法规,逐步调整改革屠宰检验检疫工作。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
4、厂方负责,厂方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农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其他单位、个人屠宰家畜,由畜禽防疫机构或其托付单位实施检疫。1985年8月7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6条第3款规定,“大中型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具备检疫条件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场厂方负责,其畜禽产品由场厂方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加盖胴体验讫印章,由农牧部门防疫检疫机构和派出的兽医检疫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该细则第20条规定,“凡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6条3款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单位、个体户所屠宰、加工的畜禽、畜禽产品,由所在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并由其出具证明,
5、胴体加盖验讫印章。1这一时期,“家畜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其处理,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规定执行。1992年4月8日,农业部修订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继续明确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由厂方实施检疫检验,厂方要有特地兽医卫生检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检验检疫人员和设备。1995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规定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工厂负责,农牧部门可派驻兽医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这个时期,屠宰检疫实行分类管理,具备检疫条件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即“两厂,由企业自检,农业部门监督;其他的屠宰
6、场则由农业部门负责检疫。1.3“三检分设、多头管理阶段20世纪90年月中后期至今。1996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0号。这是一个关于屠宰检验检疫体制的转折性文件。该通知明确生猪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由农业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同时规定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协商确定范围的“两厂屠宰检疫,由企业自检、出证、盖章,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必要时派防疫员驻厂监督。1997年7月3日公布的动物防疫法和1997年12月19日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继续沿用国办发199640号文“协商确定范围的两厂屠宰检疫由企业负责的要求。但此后多年,屠宰检疫由企业
7、自检的“两厂名单并未确定。2007年8月30日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取消了屠宰检疫“两厂企业自检的要求,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2007年12月19日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肉品品质检验由企业负责,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这一阶段,逐步确定了屠宰检疫、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三驾马车并行的制度,即屠宰检疫由官方兽医实施,主要在宰前、宰后检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负责,主要检验健康状况、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并由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卫生检验的执行则并不理想。从我国屠宰检
8、验检疫制度的历史沿革看,自1949年以来,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经受了多次变革,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均由屠宰场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直到20世纪90年月中期,国办发199640号文明确了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进而在此后的一系列立法中,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这一职责逐步确定下来。2现行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1屠宰检疫承揽全责,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错位。首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屠宰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责,这既是法律给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应担的社会责任
9、。其次,屠宰检疫作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主要是检查肉品是否存在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但由于缺乏对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了解,一些地方错误地将只经过检疫、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的肉品称为“放心肉,导致屠宰企业没有承当起应有的责任,而往往由屠宰检疫承揽全责,混淆了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造成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错位。此外,由于屠宰检疫,特殊是宰后逐头、逐岗检查的工作量大,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把大量官方兽医投放到具体的屠宰检疫工作中,而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和养殖等动物卫生风险较高环节的监管力量严重缺乏,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职带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屠宰 检验 检疫 制度 完善 思考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