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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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肯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爱! 危急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其次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详细分类和品种,
2、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须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
3、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刚好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运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急化学品的,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急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运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
4、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激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赐予嘉奖。 其次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5、 (三)有严格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务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平安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学问,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
6、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须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学问,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7、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
8、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刚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
9、,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运用须要
10、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运用须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
1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托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托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觉可疑状况的,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照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状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
12、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用单位,应当建立运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 其次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
13、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其次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须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其次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14、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平安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状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其次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运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运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其次十四条接受货主托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供应的运输许可
15、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状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其次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须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托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其次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
16、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运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运用的保证文件。 其次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
17、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确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其次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其次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书目及核查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峻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
18、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照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
19、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
20、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状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分易制毒化学品的不怜悯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爱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供应保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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