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法.pptx(7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二第二节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林秀丽特种设备的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2008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307起,死亡317人,受伤461人,直接经济损失9789.48万元,与2007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增加20%,死亡人数减少2.5%,受伤人数增加62%。其中,重大事故3起,较大事故74起,一般事故230起,未发生特大事故。2008年万台设备事故起数为0.74起,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为0.82人,比2007年分
2、别下降8.6%、8.9%。2001年至2008年万台事故起数趋势图2008年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 2006年7月4日19时50分,湖南省娄底冷水江市境内,由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承建的大唐华银金竹山电厂工地,一台已经完成施工任务的60吨门式起重机在拆卸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06年6月28日14时30分,贵州省黔东南洲天柱县境内,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白市施工局承建的白市水电站,一台正在施工作业的门座起重机发生倾翻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调查,直接原因是起重机力矩限制器损坏未予及时修理更换所致,2名作业人员中1人为无证操作,1人证件过期。2001年7月17日
3、,上海市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发生特大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龙门吊长约三十米宽约十米高约八十五米起重重量六百吨自身重量约四千一百吨其中仅横梁就重达二千一百吨。2008.5.30 中船集团一造船公司2台600吨龙门吊倒塌,3人死亡2人受伤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频发,2006年全国共发生电梯严重以上事故39起,死亡31人。2007年3月12日,大连市最高建筑世贸大厦电梯发生事故,19人受伤。20092009年年9 9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压力容器事故:压力容器事故:2009年9月7
4、日9时20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鸿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压力管道事故:压力管道事故:2009年9月1日17时10分,广西省钦州市钦南区永福西大街环保厕所,发生一起燃气管道泄漏引发的燃爆事故,造成2人受伤。电梯事故:电梯事故:2009年9月9日10时,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世纪新都)发生一起电梯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2009年9月12日17时辽宁省铁岭市新都宾馆发生一起电梯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起重机械事故:起重机械事故:2009年9月6日6时35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三虎水泥有限公司码头发生一起
5、起重机械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2009年9月17日18时50分,重庆市长寿新区燃气综合管网工程二标段,上海武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一般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场内机动车辆事故:2009年9月9日16时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岙村温州金鑫码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场内机动车辆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
6、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49549号号 )(20032003年年3 3月月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373号公布号公布 根据根据20092009年年1 1月月2424日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什么要立法?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
7、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
8、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安全,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二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深化企业责任主体,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
9、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四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严。安全质量问题累累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本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
10、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 第三节经营 第四节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五
11、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监管体制1.1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1.2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1.3 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
12、治理的原则。1.4 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10 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111.5 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1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目前,质检总局已经制定并公布100多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此外,目前还有2000多个特种设备相关标准。121.6 协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本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第九条)。(1)行业自律。(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3)提高管理水平。13二、生产、经营、使用义务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142.1 一般规定 (1
14、)规定企业的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义务(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15(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
15、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2.2.生产(1)许可要求(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6)施工告知,规定向市级,同条例(第二十三条)。(7)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16(1)许可要求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
16、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
17、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
18、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6)关于施工告知,规定向市级,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7)关于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
19、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2.3.经营 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1)规定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条、
20、第二十九条)。(3)提出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告知。172.4.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1、设备的购置2、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5、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7、特种设备的报废。19、设备的购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1)购买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家的产品。(2)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并具有以下文件:安全
21、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b、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c、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d、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e、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
22、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f、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23、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 (1)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2)施工前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4)技术资料移交。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a 定期自检 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
24、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b 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三、
25、检验检测三、检验检测1、对检测机构的要求: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2、对检测人员的要求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
26、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四、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 4.1 监督检查的对象:(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修理单位。(二)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包括销售单位、出租单位、进口单位。(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包括具有实际管理权的管理者,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四)特种
27、设备检验、检测机构。4.2 重点安全监察对象: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五、五、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事故等级的界定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2、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3、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事故等级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
28、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
29、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
30、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2、应急预案的制定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3、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
31、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32、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
33、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 1、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2、突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增强安全责任意识。3、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4、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一)总的原则规定有二十五条,占四分之一。一般都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责任形式进行表述。1.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义务和检验、检测和监管部
34、门的职责等都基本上对应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第九十七条)。3.处罚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有的达到10倍。4.加入治安处罚的规定(第九十八条)。32六、法律责任(二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1.1.一般要求的法律责任一般要求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人员(第八十六条)。(2)据不接受监督检查、动用查封、扣押(第九十五条)。(3)吊销许可证,三年不受理(第九十六条)。2.2.有关生产单位法律责任有关生产单位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第七十四条)。(2)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第七十五条)。(3)未
35、进行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4)未按规定附资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33六、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2.2.有关生产法律责任(5)未经监督检验(过程中第七十九条,已经交付第八十二条第四款)。(6)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对缺陷设备未召回、交付淘汰设备、违规使用许可证(第八十一条)。(7)未施工告知(第七十八条)。(8)电梯制造单位特殊法律责任,校验、调试,跟踪调查、了解,问题告知和报告(第八十条)。3.3.有关经营单位法律责任有关经营单位法律责任销售、出租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进口未告知(第八十二条)。34 六、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36、 4.4.有关使用单位法律责任有关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1)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档案或者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有关标志、未进行维护保养和定 期校验、未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水(介质)处理、未制定应急专项议案(第八十三条)。(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使用有隐患的设备、未按规定履行报废义务(第八十四条)。(3)运营使用单位责任,未设置专业管理机构、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及检查确认、未将安 全说明和标志置于规定位置(第八十七条)。35 六、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4.4.有关使用法律责任 (4)擅自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第八十八条)。5.5.有关充装法律责任有关充装法律责任
37、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充装不符合规定设备、未经许可(第八十五条)。(三)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1.超检验范围、使用未取到资格的人员从事工作。2.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3.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虚假和严重失真。36(三)有关检验、检测法律责任4.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立即报告。5.泄漏商业秘密。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8.利用检验工作刁难相关单位。9.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第九十五条)。另外,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也要受到处罚。37(四四)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38、1.滥用职权、营私舞弊(1)未按规定实施许可(第一项)。(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第七项)。(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八项)。(4)泄漏商业秘密(第九项)。(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十一项)。(6)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第十二项)。(7)其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第十三项)。382.玩忽职守、失职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1)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第二项)。(2)发现不再生产条件,应当吊销许可证而不吊销,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第三项)。(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当撤销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予查处(第四项)。(4)发现
39、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第五项)。39 (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第六现)。(6)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第十项)。(7)其他玩忽职守(第十三项)。(五五)其他法律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1.有关事故的责任 (1)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八十九条)。(2)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40 2.有关安全管理、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吊销资格。3.关于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40、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条)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条款进行。41 5.关于刑事责任(第九十条)本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其相应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六)关于处罚种类关于处罚种类 1.关于责令限期改正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一共有八条,限期时间应当根据设备的危害性、整改的可能性等定。422.关于情节严重一般可以理解有下列4种之一:(1)危害程度大;(2)屡教不改;(3)影响恶劣;(4
41、)造成重大后果。3.关于严重事故隐患一般可以认为有下列5种之一:(1)使用非法制造的;(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43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已经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以改正的。4.4.无改造、修理价值无改造、修理价值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的可以通过改造、修理,消除事故隐患。以下为无改造、修理价值(也包括不允许):(1)非法生产,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44(2)已经报废的;(3)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4)改造、修理价值大于新制造的。5.5
42、.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一般是指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违章使用造成严重以上事故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5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真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5)安全监察人员及其人员,从事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6)违反治安管理法和构成犯罪的。6.6.关于取缔、吊销、撤销、注销关于取缔、吊销、撤销、注销 (1)取缔,明令取消或禁止,本法用于对无证行为。(2)吊销,违法行为,取消许可证。46 (3)撤销,明令取消许可证,一般不是由于相对人 的原因。(4)注销,吊销、撤销、或者其他原因,
43、需要对失效证件实际的处理。7.7.罚款额度罚款额度 本法罚款额度,固定的最高有二百万元,幅度有的达到10倍,需要慎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47部门规章:(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5)游乐园管理规定 (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7)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1)特种设备目录(1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七、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4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