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XXXX年1月1日实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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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方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标准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2、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效劳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清楚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那么。 第四条鼓励物业效劳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
4、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效劳等公共效劳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效劳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
5、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
6、续。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以下物业共用部
7、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效劳用房等。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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