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现况与不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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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现况与不足摘要: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国家渐渐成为一项有效的被广泛接受的刑事政策,在我国也渐渐成为学者讨论和探讨的热点问题。它的创设是对传统刑事司法的良好补充,它的基本价值追求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爱护的根本方针相契合,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爱护,首先应当关注“关系恢复。透过“关系恢复角度观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相关法制理念与制度设计还存在肯定的进展与优化空间。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爱护;“关系恢复一、恢复性司法一理念恢复性司法发端于20世纪70年月,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司法政策上推行的一种新的理念与制度。恢复性司法程序Restorati
2、veJusticeProgram主要是指在调解人的关心下,受害人和罪犯及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社会成员主动参加,共同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总称。1英国犯罪学家托尼&8226;马歇尔TonyMarshall则提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全部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将来的影响。2拉里&8226;J&8226;西格尔LarryJ.Siegel和布兰登&8226;C&8226;韦尔什BrandonC.Welsh在青少年犯罪学的理论、实践和法律JuvenileDelinquency:Theory,Practice,andLaw一书中指出,恢
3、复性司法具有七大核心观点:1犯罪破坏人际关系;2司法程序的中心是受害者和社区;3司法程序的首要任务是关心受害者;4司法程序的第二要务是尽可能的修复社区;5罪犯对受害者和社区在其所犯罪行为方面负有个人责任;6罪犯会在恢复性司法过程中提高能力和理解力;7利益相关者通过行动伙伴关系共同对恢复性司法负责。二海外实践在全球视野下,恢复性司法实践包括了和解、协商、圆形会议、恢复性补偿和社区劳动,其中前三种为主要形式,后两种是弥补方式:1.和解。主要指的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有的通过当面会谈的形式开展,但是更通常的做法是协调人在双方之间开展斡旋,最终达成一致性意见和补偿协议。2.协商。协商源于新西兰土
4、著毛利人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是新西兰青少年法庭处理案件的一种替代形式。与“和解最大的区分,“协商涉及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加入,协商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适用。3.圆形会议。与协商有相像之处,但是涉及范围更加宽泛,加入者更加开放,社会中任何与案件有关系、有兴趣的人员均可以参加。4.恢复性补偿。这是指由犯罪人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与传统判决中存在的强制性补偿相比,增加了犯罪人解释、抱歉、表达以及沟通的机会,更注重补偿的“自愿性。5.社区劳动。一种比较常见的非监禁矫治,要求犯罪人提供无偿义务劳动,可以通过强制方式实施。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强调义务劳动的“非惩处性以及劳动对犯罪人身心健康的调整提升
5、。三恢复性司法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爱护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中国的进展并不一帆风顺,作为一个“舶来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国内经受了较长时间的思辨与融合。一方面,“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文化,“无诉息争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展战略目标,是形成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的文化根源与理论基础,这些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根源有着绝佳的匹配;另一方面,“罪有应得等国民传统报应性司法思想以及我国刑事司法的国家本位主义,又和恢复性司法所提倡的社会本位、对待犯罪人要持有广泛、包涵的爱产生了肯定的冲突。理论界普遍认为,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理念,应当贯穿整个司法过程,它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不应当被认为是非此即彼,
6、而是“试图构建与现行审判程序并行不悖的一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3该理念应随着中国市民社会、社区力量的进展而不断完善,与现有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融合,逐步发挥其特有的替代补充作用。基于这种思路,近年来,我国逐步开始在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民事附带公益诉讼、刑事认罪认罚从宽以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等领域进行了恢复性司法的有益尝试,无论是从理念、制度设计以及实践操作层面,多项未成年刑事司法改革均不同程度的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精髓,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特地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
7、则,4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三种特别制度。而无独有偶,恢复性司法的首次试验就是起源于少年司法,世界上第一次恢复性司法案例即是1974年加拿大安大概省基切纳市的两名少年的破坏财产案件。有数据显示,迄今为止40多年时间里,国际社会已有八十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探究。5二、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爱护的着眼点“关系恢复恢复性司法理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恢复性,旨在通过刑事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行为带来的破坏和损害。对于“恢复的理解是全方位的,从具体内容上看包括物质、精神、社会秩序以及关系等。而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考虑到犯罪恶意
8、严重性、犯罪结果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罪本钱等特点,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关注“关系恢复。借专心理学理论观点,“关系指的是人与自己、与他人、与场域三个领域的总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未成年刑事司法爱护的关系恢复,应当包括与自我关系恢复、与被害人关系恢复以及与社区关系恢复三种。一与自我的关系恢复1990年,特拉维斯&8226;赫希(TravisHirschi)和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松MichaelGottfredson在其著作犯罪的一般理论中,提出了犯罪学自我掌握理论,将掌握犯罪理论归因的焦点转向了行为人的自我掌握,进而主见将自我掌握作为解释犯罪性的一种一般性理论。6后续其他学者相关量化观看试验,也渐渐证明了低
9、自我掌握能力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广泛联系。无独有偶,在奥马尔&8226;马涅瓦拉OmarManejwala的与自我和解:超越强迫、成瘾和自毁行为的治愈之旅一书中,深入剖析了各种各样人类存在的渴求现象及由此引发的强迫、成瘾和自毁行为。书中提到,通过思索、行动与体验改造大脑,掌握自我的渴求与冲动,能够避开个体进入成瘾的恶性循环。7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未成年犯罪人与自我的关系恢复,应当着重在改善自我的思维认知能力与认知习惯上,提高自身对于各种欲望的自控力,提高承受挫折的能力,努力摆脱社会跟风习惯,形成高雅的品位,主动提升自我的学识,培育自己在较高层次的思维活动中查找满足感的取向。二与被害人的关系恢复20
10、世纪60年月以来,犯罪被害人学理论的蓬勃进展,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与实践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恢复性司法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就是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把被害人从传统司法中“边缘化的、被遗忘的状态中挽救出来,给予其真正的主体地位,使其成为整个恢复性司法过程的主角。8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承当者,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补偿并削减犯罪行为所带来损害是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而这一切的前提是需要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搭建良好的“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恢复,更应当表述为“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关系恢复。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如此,结合时下最引人关注的校内欺凌问题,依据2022年南京大学社会风
11、险与危机管理讨论中心和中南大学社会风险讨论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校内欺凌调查报告,校内欺凌主要来源于同班同学,而绝大多数的欺凌者同时也是被欺凌者。9未成年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本身就可能是一个校内里的同学,一个社区里的邻里,甚至是一个家族的成员。原生关系叠加犯罪行为中的“互动关系,使得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微妙的,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对抗模式的合作互利关系,基于这种良性互动关系,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以实现三个层次的进展。1.沟通。沟通是形式,恢复是目的;沟通必需是自愿的,广泛的;沟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沟通可以实现双方的共情,从犯罪人角度来看,沟通可以使其亲身感受犯罪行为对被
12、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触发忏悔之心,激发被外在恶掩盖的内在善;从被害人角度来看,沟通可以实现情感上的康复,陈诉受害的痛楚,了解被害的缘由,有效的预防再次被损害。沟通有助于双方放下隔阂,坦诚面对现实,制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补偿协议,关心未成年双方尽快的开始新的生活。2.防止被害人出现“恶性逆变。“恶性逆变指的是,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他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改变,即从被害人向犯罪人方向转化。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进展不成熟,思想易偏激,简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通过构建良好的互动关系,能够让被害人真正感受到被关注、被重视、被敬重,获得相比物质补偿更重要的精神支持,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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