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doc(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关于印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力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深入推动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着重增量提质、普惠就近、从严监管,鼓励通过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发展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
2、务和托育产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经济转型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相关产业得到长足发展。 2022年,力争建成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建成1个市级综合托育服务中心,至少建成14个县级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4个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园区、用人单位至少建成18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增托位10000个,总量达到2.7万个,千
3、人口托位数达到3.2个。 2023年,至少建成11个县级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1个街道(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园区、用人单位至少建成14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年新增托位8000个,总量达到3.5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1个。 2024年,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再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年新增托位8000个,总量达到4.3万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1个。三、基本原则(一)优先发展普惠。各级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4、会)履行发展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市政府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以投资换机制,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三)加强科学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为家庭和照护机构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四)严格规范监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突出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运营规范,监管到位,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1. 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女方
5、产假、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夫妻双方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多形式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信息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 2. 加强家庭照护指导。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平台,采取“线上+线下”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及儿童早期发展等指导服务。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开设母婴课堂、儿童保健等服务项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在开展免费指导服务基础上,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
6、积极作用,为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创新建立企业、社区小型托育点和家庭互助式托育共享平台,选取23个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到2025年,社区托育指导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有爱益童成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牌为引领,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预警”联动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 3. 积极推进“医育结合”。建立卫生保健指导员制度,对已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健康指导员,开展卫生保健指导及健康检查,实现科学养育。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制定膳食供应标准、照护日程
7、,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措施。将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安全防护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5年,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0.85名、床位增至2.2张,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或儿童保健医生。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二)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4. 统筹规划建设。市、县两级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卫生与健康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建筑面
8、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正在建设、尚未交付使用且未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采取协议、购置、租赁、托幼一体化等适当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补齐;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以集中配建方式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5. 强化场地设施保障。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按照年度托位建设任务要求,提供托育场地设施。综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改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9、设施。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等闲置用房全面梳理,支持将符合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场所优先发展婴幼儿照护设施,公有用房要免费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其他闲置用房采取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租赁期不少于3年。 6. 积极推动社会参与。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办公场所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2022年,各县(市、区)要依托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采取单独建设或联建的方式,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
10、近居民开放。(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 建设公办托育示范机构。依托市普惠托育服务集团建设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个,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婴幼儿早期发展、监督管理和设备辅助等用房,并提供相关服务,每个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县级婴幼儿照护示范服务机构,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个,并符合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鼓励采取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 8. 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11、每班托位不超过20个。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卫生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指导和监督管理。2022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划建设。已经取得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进行卫生评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每学期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报告收托情况,教育部门同步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实现信息精准一致、互通共享。 9.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托班。鼓励机关、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按照建设标准,提供合格的场地,通过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各级工会等利用现有活动场所,举办婴幼儿照护示范中心。鼓励大型
12、连锁商超依托经营网点,探索举办连锁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大型产业园区、企业采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鼓励向附近居民开放。在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提供集中托育、养护培训等服务。 10. 打造连锁化品牌。积极探索优质婴幼儿照护机构领办多个服务点的“1+N”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与品牌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合作,参与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合体,实现资源共享、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四)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1
13、.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进行登记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按标准建设和设置。举办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变更、注销等信息。 12. 规范运营管理。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市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等相关规范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的通知规范照护服务行
14、为,促进机构标准化运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法人登记证明、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公示。 13. 强化智慧监管。研发市托育管理智慧云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基本信息、安全运行、入托管理、卫生保健等纳入智慧监管范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14. 压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设防,安装一键式报警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智慧云平台联网,监控录
15、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等。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多部门协作,定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底线。(五)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素保障 15. 加强服务指导。建立市、县、乡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负责开展卫生综合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牵头制定示范机构评估标准,定期组织评估,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
16、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成立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服务标准,承担全市托育行业业务指导,强化行业规范自律。 16. 加大奖补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市级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奖补力度,助推托育能力提升。加大建设补助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新建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到相关机构;在20222023年完成建设的,市政府按每个新建托位1000元的标准奖补各县(市、区)政府
17、(管委会);在2024年完成建设的,市政府按每个新建托位800元的标准奖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放运营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已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机构收托人数,乳儿班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班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相关机构。市政府按乳儿班900元/人/年的标准、其他班600元/人/年的标准奖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连锁补助。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每家不低于50个托位),或1家托育机构托位
18、供给150个及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加强示范奖补。2022年遴选15个普惠托育机构市级示范点,市政府按照每个示范点10万元给予奖补。提前谋划储备一批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项目,争取中央、省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 17.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合理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和婴幼儿人身意外险。优化机构登记、备案等程序,切实优化
19、托育服务营商环境。 18. 明确普惠收费标准。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我市居民收入水平、机构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建议中心城区托育费收费标准乳儿班不高于2500元/人/月,托小班、托大班和混龄班不高于1900元/人/月,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中心城区标准自行定价。 19. 加强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鼓励理工职业学院、省卫生学校等院校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将托育相关专业列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
20、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将托育专业纳入“我是状元”职业技能竞赛项目。适度平衡从业人员性别比,完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20. 发展托育产业。在鼓励、支持本土托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引入全球或国内知名托育服务品牌,借鉴世界前沿托育理念、科学完善的托育管理体系,加强与我市托育机构合作,持续提升我市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托我市现有产业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建招商分队,吸引全国知名托育产业企业汇聚,鼓励食品、服装、医药企业开发儿童和婴幼儿相关产品。五、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分别制定本辖区
2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将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二)强化部门协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邀请国内托育行业领域知名机构、知名专家和知名企业,充分展示我市托育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托育工作知名度,宣传我市“幼有所育”特色托育服务模式。(四)强化监督评价。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等情况开展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市、区)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