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标下的评价研究: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问题追问及破困之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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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课标下的评价研究: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问题追问及破困之策任何专业的评价项目,评价者在项目开始前都要尝试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回答,以此获得对即将开始的评价活动更深入的了解,有效防止评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方向偏离、评估资源浪费以及给后期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些提前设定的对评价能否顺利实施影响巨大的问题,被称为“评价问题”。不同类型的评价项目所设定的问题也常有不同。但不论何种类型、何种规模的评价,要想顺利付诸实践,以下这些基本问题是不能回避的:评价谁(哪些对象)、为什么评(为了哪些目的)、根据哪些标准评、由谁评、怎样评(用什么方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对评估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这五个方面又被称为
2、评价的五个要素。如果我们把“综合素质评价”视为一个关乎学生未来,备受学校、家庭、社会关注的大型评价项目,我们当然也应该追问这些基本问题。为便于讨论,我们以“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讨论的基点,通过追问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问题,分析长期以来潜存的引发研究者和实施者困顿的错综复杂的原因,探寻促进综合素质评价有效落地的路径。一、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问题追问(一)评价谁:全体还是部分关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是谁,现有研究较少涉及。对于研究者和实施者而言,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无须讨论的问题,其实不然。如果说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理所当然是“高中生”,那么我们就可进一步追问:是在校生,还是毕业生?会有
3、相当多的人认同,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是指“高中在校生”。这种观点有政策层面的支持,如“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坚持常态化实施”。从中不难解读出,综合素质评价有面向人人的要求。这实际上已经清楚表明,评价对象是“高中在校生”,综合素质评价是面向人人的评价,并且评价时间要贯穿学生高中阶段三年。那么,既然是面向人人,评价者就要对学校里的“每一位”学生进行评价,要给出“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论,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学生各方面平庸就不出现、不给出结论或忽视这些结论的严谨性。但在实践层面,高中学校会强化
4、那些升学有望的学生的评价,而对那些不打算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升入高校或预判其不能升入高校的学生,会弱化或干脆不做评价。只顾“两头”,将“两端”作为评价结果呈现的基本策略,被不少学校奉行。但也会有不少人认同(或潜意识里认同),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应是“高中毕业生”。实际上,对此政策层面也有文件支持,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要求“高等学校在招生时要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高等学校要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校所做的“综合素质评价”,准确地说,是高校对部分高考达到分数线且想报考本校的高中毕业生作出的评价,评价对象当然是“高中毕业生”。日常
5、教学中我们也经常听到“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这样的说法。但如果我们认同评价对象是“高中毕业生”,那么综合素质评价就不是面向人人的评价,而是对部分能达到要求的学生的评价,并且评价时间应放在学生毕业后。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如果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个”项目实施时,评价对象的范围并不具有固定性,而是随着时间(高中与高中后)和目的的改变而改变。综合素质评价对象的这种不确定性,加剧了高中和高校之间主体责任的相互推诿,是直接导致综合素质评价难以落地的原因之一。可见,综合素质评价对象究竟是全体还是部分,较真问起来,并不容易回答。(二)为什么评:育人还是选拔探讨“为什么评”,实际是追问综合素质评价的
6、目的是什么。许多研究者都提到了综合素质评价存在育人功能和选拔功能之间的矛盾 ,甚至有学者建议,面对这一矛盾,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里首先要澄清的是,“功能”与“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功能是对事物本身具有的属性的描述,而目的则是对人的主观意图的刻画。评价具有诊断、激励、选拔、调节、监督、导向等多种功能,但评价主体实施某项评价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评价的这些功能来实现的。就综合素质评价而言,备受关注的两个功能是其育人功能和选拔功能。相应的,评价者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可能是借助它的育人功能达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也可能是借助它的选拔功能实现对所需人才的选拔。除此之外,还可能是更功利的目的,如提
7、高本校的升学率、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等。评价者所持的评价目的不同,必然会对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如果是为了让学生升入更好的大学而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那么大学需要什么素质,就针对性训练什么素质,就有可能回到应试教育的老路;如果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评价,那么就可能造成平时不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上级检查时再突击造材料的现象出现。可见,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和“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许多研究者提到的所谓“功能”之间存在矛盾,其真实所指是“目的”之间存在冲突,即综合素质评价不可能同时达成育人和选拔两个目的。试图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选拔功能实现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进而达成人才选拔和
8、育人的双重目的,是评价者的一种理想。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具有单一性,并且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就是为了更好地育人,不妨称之为“单一目的观”。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综合素质评价的本质不是甄别与选拔,而是为了促进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发展。他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之间并不存在挂钩关系。“我们不应该过分强调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挂钩这种功利性的目的,而应该发挥它的激励和导向功能。”“始终要明确:评价的根本取向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而不是按照高一级学校的需求选拔学生。”但更多的人赞成综合素质评价既然具有激励和选拔的功能,就应该也可以达成双重目的。将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育人的过程,将
9、评价结果作为高考录取的依据,不就可以实现一举两得吗?这是另一种观点。政策层面采纳了这个观点,力图达到双重目的的努力成为贯穿从2004年到现在的一系列文件的一条主线,表现为同一个文件往往既强调其育人功能,又强调其选拔价值。而研究层面,研究者通过对综合素质评价功能的强调表达可以实现双重目的的意蕴。有学者认为,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可以充分发挥其“选拔”与“育人”功能,而非单一价值旨趣。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不仅仅是服务于考试招生,服务于高校对学生的选拔和甄别,其更为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引导学校教育回归育人为本,引导学校和教师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过程。同时,持这种“双重目的观”的人
10、把综合素质评价迟迟不能落地的原因归咎于没有与高考充分挂钩。“我们认为与其相互之间推诿浪费时间,倒不如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招生“硬挂钩”的尝试。”将评价结果用于招生考试是综合素质评价的生命力所在。认为“软挂钩”或“不挂钩”的处理方式不仅会淡化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且非常容易使实施过程流于形式,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的“虚设”, 希望借助高考的“权威”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实现双重目的的达成。达成综合素质评价的双重目的,自然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但多年的实践又使我们十分困惑:真能达成双重目的吗?(三)依据什么评:绝对标准还是相对标准评价是所有评价类概念中外延最大的一个概念。当评价指标中的模糊性(主观性)指
11、标较多时,人们习惯将评价称为评估。综合素质评价中的指标,如“思想品德”等就具有模糊性。评价主体的价值判断是整个评价活动的核心环节。而判断必须要依据一定的标准,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是什么,这是我们要追问的第三个基本问题。评价标准是在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层面已给出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框架。要使评价具有可操作性,还必须对每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分解,建立起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好每个指标的权重。还要给出评价对象在每个指标达到什么程度就得多少分(或等级)的具体规定。内容框架之外的所有这些工作,按照文件要求,都应由地方或学校完成。在这里,我们的问题是,用以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标准,是“一把尺子”量
12、所有人的绝对标准,还是“多把尺子”量不同人的相对标准?如果我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是面向人人的发展性评价,那么,从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来考量,这个标准就应该是相对标准。因为要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甚至班级、学生的发展实际,进行相对评价才能更好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也就是说,一个学校一个标准,或一个班级一个标准,甚至说每个学生一个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就只能是相对的。执行相对标准,学校在确定学生的等级时可能更多地考虑学生的实际表现,从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角度确定学生的等级。例如,李宝庆提出评价指标以“价值观形成性评价”取代“成果表现性评价”,如“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两项评价指标应该体现出的是对学生
13、相应价值观和发展潜能的判断,而不是对学生特长或者艺术成就的判断。但如果我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要达成双重目的,还要承担起筛选的功能,评价结果要成为高考选拔人才时的参考,那么评价标准就应是绝对标准,使评价结论更客观、更具有可横向比较的特点。实际上,强调统一标准,政策层面一直在努力,使评价结果能作为“高等学校在招生时的参考”。同时,又指出,“以省为单位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评价档案样式”,又比较明确地说明了政策层面对评价标准客观和绝对的追求,即追求一把尺子衡量入围的所有学生,哪怕是一所高校一把尺子,一个省份一把尺子,也要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考录取挂钩。对标准绝对化的追求又带来一系列
14、问题。有学者认为,各地的评价指标不一致就会使评价结论缺乏横向比较性,影响评价的信度与效度,对高校的录取工作也形成干扰,导致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形式化和表面化。另有学者认为,综合素质评价和一般的考试不同,呈现非线性特征,对于那些内涵丰富但难以描述的素质,很难作出简单的判断和比较。也有研究者提出,学生的“背景因素”具有不可比性。例如,多个省市的具体方案中,对诸如“学业水平”“艺术素养”等方面的考查多要参考学生的特长及获奖情况。实际的情况是,在学生“背景因素”不平等的前提下,不同的学生获得的教育投资是不可比的,相应的投资产出也是不可比的。因此,不加区分地进行横向比较必然影响综合素质评价的权威性
15、。在这种情况下,追求评价标准的绝对化意味着评价结果会带来更多的不公平。问题依然是: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究竟应该是绝对标准,还是相对标准?(四)由谁评:高中还是高校对同一评价对象,即便用同一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主体得出的结论也可能相差巨大。特别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中,不乏主观性指标,结论的得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主体的判断,评价主体的经验、公平意识、判断能力、描述能力等都对评价结论有较大影响。政策层面对评价主体已经有些规定。2014年的文件给出了如下评价程序: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材料使用。前四个环节严格来说,只是评价的准备环节。到了“材料使用”环节,基于材料通过判断形成评价结论,评价
16、才真正发生。谁来使用材料?文件指出,“高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由此不难发现,高中教师是评价主体之一。接下来,文件又指出,“高中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校招生使用。高等学校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由此又说明,高等学校也是评价主体。2014年的文件对两类评价主体的认定和阐述比较明确,在实践和认识层面逐渐形成的“谁使用谁评价”的共识,实际上更加确定了高中和高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双主体”地位。如果把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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