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验收设计标准规范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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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 2003-01-10 实施时间:实施时间: 2003-01-101 1 总则总则1.0.11.0.1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 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1.0.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和检测办法,按现行 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0.41.0.4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除执行本
2、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规范、标准。 2 2 术语术语2.0.12.0.1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指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2.0.22.0.2 污水处理构筑物 sewage treatment structure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 次沉淀池、曝气池等。 2.0.32.0.3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按污泥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 2.0.42.0.4 工艺管线 technical pipeline指污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及各机房之
3、间的各种连接管道。包括 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 投药管线等。 2.0.52.0.5 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包括鼓风机房、污泥 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综合办公楼等。 2.0.62.0.6 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 厂区给排水等工程。 2.0.72.0.7 自控及监视系统 Autocontrol and auto
4、mated monitoring system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 产运行调度。 2.0.82.0.8 杯口 cup rabbet指拼装水池底板预留的凹槽。-_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3.1 材料与设备材料与设备 3.1.1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 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23.1.2 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 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标准的规定。 3.1.33.1.3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5、说明书、性 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3.1.43.1.4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 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3.1.53.1.5 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3.1.63.1.6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73.1.7 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 用。 3.1.83.1.8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93.1.9 现场
6、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 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3.1.103.1.10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 内容。 3.2.113.2.11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果,新设备的成不得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23.2 施工施工 3.2.13.2.1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23.2.2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应取 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2.33.2.3 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
7、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3.2.43.2.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 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 3.2.53.2.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 污染和危害。 3.2.63.2.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 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3.2.73.2.7 施工单
8、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 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3.2.83.2.8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 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_3.33.3 验验 收收 3.3.1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4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5 通水试运行;6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3.3.2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
9、范表 A.0.3 划分。 3.3.3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按本规范表 B.0.1B.0.3 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 3.3.43.3.4 工程验收申报制度按下列规定:1 申报工程主要部位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 24 小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 提出;2 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 10 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 提出;3 申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 10 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 书面提出;4 申报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一个月向监理和建设单 位书面提出。 3.3.53.3.5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 评定
10、标准(GB 107)的规定执行。 3.3.63.3.6 本规范中未明确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 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规范中直接引用现行国家规范的,应按国家规范规 定的抽检数量执行。4 4 施工测量施工测量4.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4.1.1 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 4.1.24.1.2 工程施工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1 设计文件及测量交桩记录;2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3 施工测量记录与监理复测记录。 4.1.34.1.3 工程施工测量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填写记录。 4.1.44.1.4 工程测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
11、应在基线上检查至少三条轴线及其轴线距离;2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角度,测量至少四个测角,其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 要求;3 厂区水准高程控制点,应至少观测两组,每组三点的闭合差应达到相关 规范要求。 4.1.54.1.5 厂区的控制坐标桩、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应设置拴桩。 4.1.64.1.6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填写记录。 4.1.74.1.7 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区建筑物、管线、道路、附属工程等绘制控制轴线。-_坐标控制图及坐标、高程一览表。 4.24.2 厂区总平面控制厂区总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4.2.14.2.1 厂区总平面测量的检验项目及检验
12、方法:1 检验项目:l)对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进行复核;2)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3)主轴线的测量设置点不少于 3 个。2 检验方法:1)检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2)实地检查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 4.2.24.2.2 厂区内各类构筑物及设施应控制坐标、轴线。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4.2.3 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 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表 4.2.34.2.3 丈量、测距、方向角洲回数丈量、测距、方向角洲回数 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等级轴
13、线基线轴线基线J1J2 344612 2335912 1224 4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2.44.2.4 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方格网,作为控制网。检验方法:1 检查方格网布设图及复测记录;2 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 4.34.3 单位工程平面控制单位工程平面控制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4.3.14.3.1 平面位置及方向桩应对主要的大型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 间距不宜大于 10m。检验方法:1 检查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2 用直角坐标法量测距离。 4.3.24.3.2 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误差应不大于5mm。检验方法:检查测量放线图及放线复测记录。 4.3.
14、34.3.3 地 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检验方法:1 检查管线平面关系及断面图;2 检查放线施工记录。 4.3.44.3.4 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检验方法:1 对中心线实测实量;2 检查测量记录。一般项目一般项目-_4.3.54.3.5 建筑物定位放线的测设应控制轴线尺寸。检验方法:量测龙门板、外墙轴线及尺寸。 4.3.64.3.6 构筑物定位放线应控制轴线中心点。检验方法:检查构筑物测量控制图及测量记录。 4.3.74.3.7 附属工程项目应定位测量。检验方法:检查放线图、测量记录。 4.3.84.3.8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边长、测量控制及复测控制应符合现行
15、国家标准工 程测量规范(GB 5026)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4.4 高程测量控制高程测量控制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4.4.14.4.1 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Li)0.5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 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L)0.5mm(L为环线长度, km)的闭合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4.4.24.4.2 厂区高程控制点的测设,点位间距宜为 50100m。桩应牢固、稳妥,设 置在不易被碰撞处,且标记明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高程控制点布设图。 4.4.34.4.3 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 4.4.3 的规定。 表
16、表 4.4.34.4.3 高程测量等级划分高程测量等级划分等 级水准视 线长度测站前后视距离 之差不大于 (m)视线距地面高 度不小于 (m)望远镜放大率 不大于 (倍)水平管分划 值不大于 5010.54012/2mm 6520.3243015/2mm 8040.32025/2mm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44.4.4 高程控制点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每 12 个月或 遇特殊原因应复测。检验方法:1 检查高程控制点测设记录;2 实测检查两组,每组三个点的高程闭合。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4.4.54.4.5 单位工程的高程应测量、标记。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实测设定点。
17、 4.4.64.4.6 单位工程的高程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程点复测时应选用另一个高程控制点或相邻构筑物的水准点进行复测, 其误差应为5mm;2 设定高程点一般在构筑物的四角。大型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高程设定点 间距不得大于 10m。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 -_4.4.74.4.7 地面以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自建成起每 12 个月观测一次,至竣工验收。检验方法:实地观察,检查一年的观测记录。 5 5 地基与基础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 5.1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5.1.1 本章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构筑物、建筑物的天然地基、人工地 基、桩基、地基与基
18、础工程等。 5.1.2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l 地质水文勘探资料;2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3 地基与基础施工检验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4 地基与基础使用各种材料材质检验报告(包括预制构件)5 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文件等;6 桩基、地基处理检测报告。 5.1.3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 定。 5.25.2 基坑开挖与回填基坑开挖与回填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5.2.15.2.1 基坑开挖前应对构筑物、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进行测量核实。检验方法:检查
19、施工记录。 5.2.25.2.2 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来。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检验记录。 5.2.35.2.3 复查基底的土质与检验局部处理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45.2.4 基坑开挖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应确保基底干槽施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5.2.55.2.5 支护设施应安全可靠。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现场检查。 5.2.65.2.6 基坑回填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密实度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35.3 天然地基天然地基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5.3.15.3.1 天然地基(原状土地基、砂石地基、岩
20、石地基),不得超挖和扰动、受 水浸泡、冻胀等。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现场观察检查。 5.3.25.3.2 基底局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观察检查。 5.3.35.3.3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_5.3.45.3.4 地基与基础结构施工前.应复查基坑几何尺寸和基底标高及轴线。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3.55.3.5 地基开挖时,如遇有地下障碍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5.4 人工地基人工地基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5.4.15.4.1 地基承
21、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5.4.25.4.2 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35.4.3 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地基和砂石地基应分层碾压密实。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抽检记录。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5.4.45.4.4 重型夯实的地基应降低地下水,处理地下障碍物。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55.4.5 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应符合相关操作技术规程。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65.4.6 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 5.55.5 桩基础桩基础主控项目主控项目 5.5.15.5.1
22、沉入桩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配筋率、桩长度、桩横截面、桩中心轴线、 桩顶平面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加工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必须有出厂检验合 格证。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出厂合格证。 5.5.25.5.2 沉入桩沉入时,桩身不得有劈裂和断桩现象。桩顶高程和贯入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桩尖高程允许偏差为100mm。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检测。 5.5.35.5.3 灌注桩灌注混凝土时,必须连续浇筑,不得中断。成桩后,应进行桩基 质量检测。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桩基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 5.5.45.5.4 沉入桩接桩的连接应牢固,位置准确。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55.5.5 灌注桩
23、基础的钻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钻杆垂直。成孔后,应对 孔深、孔径等项目检测。孔深、孔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孔深允许偏差为 0,500mm。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尺量检查。 5.5.65.5.6 灌注桩钢筋笼加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5.75.5.7 桩基应按规定进行承载力检测。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6 6 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水处理构筑物 -_6.1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6.1.1 本章适用于污水处理系统的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 配水井、调节池、生物反应池、氧化沟、计量槽、闸井等工程。 6.1.26.1.2 污水处理构筑
24、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 测量放线资料和沉降观测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1.36.1.3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除应具有良好的抗压性能外,还应具有抗渗 性能、抗腐蚀性能,寒冷地区还应考虑抗冻性能。对混凝土的碱活性骨料反应, 应加以控制,最大碱含量每立方米混凝土为 3kg。 6.1.46.1.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 凝土应密实、结合牢固。 6.1.56.1.5 污水处理构筑物处于地下水位较高时,施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 抗浮措施。 6.1.66.1.6 污水处理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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