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体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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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 Bar第十届HRM交流会 1/19 会议主题:HR部门如何构建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会议时间:2012年3月22日13:30 会议地点:北京理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三层第二会议室 主持人:亲爱的各位Bar友大家好,能参加我们部门组织法律风险防范怎么控制,特别请到了联拓律师事务所的刘昊斌刘主任,下面请刘主任做分享,谢谢。刘昊斌: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HR部门构建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的一些方法,当时做这个课题确实是想能够提炼出来一些既有指导意义的方法,不是简单跟大家分享几个案例,这个课件本身比较有挑战性,原来我们课件大部分是企业案例多一些,也会有一些提升,包括HR在处理具体事件的时候,你应
2、该注意哪些风险点。但是从体系上来讲,原来一些课件大都比较松散,体系性稍微弱一些,我们也希望在这一块有所突破,所以就做了这样一个课件。简单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刘昊斌刘律师,我们联拓所 劳动法专业律师,专业不专业,今天交流理念大家应该能体会到。我们这堂课主要是分做三个结构,第一个,人力资源部门法律风险的现状;第二个,这个现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些事情?第三个,HR构建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模块。我们来看看第一点,人力资源部门法律风险的现状,讲这个东西的时候,会先以案例为基点,再分析这个案例里面暴露出了哪些问题。人力资源部门现在企业这边会有人力资源部门,但是我们碰
3、到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大小规模都不太一样,我们的法律单位来讲,有的是人力资源部就有两个人,还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跟公司行政部门没有分开,两个部门合并在一起的,当然也有的资源部门完全独立的,一个部门20个人,20个人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责范围,甚至在国内也是划有板块的,有人负责华东区,有人负责华北,人力资源部门大小不太一样,但这一点,只是规模上的差异,就具体HR来讲,HR在日常工作中间确确实实有一些共性存在的。举个例子,我印象里2007年左右,当时律师事务所曾经接触过这样的案件,这样的案件里面有一个老师,这个老师当时是在学校里面教书,但是他在学校里面分了一套房子,当时房子没有这么贵,当时分房用低价购买的,
4、学校给他分房完全无偿,低价购买,分这套房子的时候,跟学校签了服务协议,最少服务五年,如果不到五年,会按照离职市场价减去购买价,当时跟这个单位有这个协议。这个老师在职月薪四千,后来想跳槽,找到了新的工作,月薪是六千,一个月差两千块钱,于是他向学校正式提出了辞职,给HR所有的人士交了辞职信,交了辞职信以后,HR给他计算违约金,大概补30万房价的差额,放到今天,员工也就接受了,现在房价实在是太高了,但在当年房价还没那么贵,30万对他来讲还是比较高的,他当时交辞职信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要补房价差额,交了辞职信之后,他才知道需要补30万的差额,所以当时心里面特别纠结,正在他纠结的时候,那个学校有个人士,
5、HR,找到这个员工,找到老师说,你交的辞职信本身不合乎学校规格,我们学校有辞职信封表,你需要重新交辞职信,HR就把他提交的打印版经过本人辞职认可的信封给了这个老师,这个老师出了门之后,把他自己交的辞职信撕掉了,再找学校领导的时候我不辞职了,原来也不想辞职,以后也不想辞职,把这五年熬过去。HR Bar第十届HRM交流会 2/19 这样一件事情,我们拿案例来分享,是想探讨一下这个事例本身折射出来,HR法律意识到底有多少?在座的都是HR,可能刚才讲案例的时候,确实HR做法很稚嫩的,对于我们来讲,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的法律意识到底有多少呢?刚举的例子只是说学校的很年轻的HR,我们也接触了一些比
6、较大的企业,医药行业里面有一家企业诺华,是世界500强,他们的HR很职业的,前一段时间刚刚发生一件事情,他们发现有一部分业务的主管,销售团队的主管,他在和员工报销的时候,没有严格把关,是一家医药公司,医药公司有很多内幕存在的,甚至有的员工给医生送回扣,但那些东西不能上台面的,怎么办,在生活中很多业务员需要拿其他的发票来充掉给医生的回扣,但这样一件事情法律是禁止的,可是现实中又确实存在。诺华人力资源部发现了这样一个事情,其实早就知道,可能在这个时间点之内,公司需要清洗一部分人,对其中一大批的主管,给他们发警告信,原来和员工报销的时候没有负责任,本来不符合公司报销政策,你给他批了,你这个主管是不负
7、责任的。那么这个警告信给到员工的时候,员工拒绝签字,员工说多年都是这样去做的,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从来没有人告诉我,哪些报销可以签哪些不可以签的,我们都知道这些报销到底怎么来的?干什么去的?其中有一个主管拒绝签字,如果你是这个公司的HR,你会怎么办?诺华 HR很职业,当时找了另外两个人在现场做见证,把警告信给了员工,你不签字也是你的权力,我另外找两个人做见证,我把警告信给你了,按照诺华的政策,警告一次以后,再有一次发生就符合进行辞退的条件了,这也是员工不愿意签字的原因。这样一个事情中间,能够体现出来诺华的HR的做法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吗?第一个是员工的辞职信,HR已经很极端了,转换一下,诺华的H
8、R,按道理来讲,是一家世界500强的企业,有特别好的HR部门,碰到事情的时候,他们行为本身能够跟法律实践中得到支持吗?包括我们原来跟HR交流的时候,很多HR会提到,我给员工发警告信,给员工发一个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员工发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甚至我给员工发劳动合同,我发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有的员工不愿意签字,怎么去解决,诺华提出的方法是找两个人做见证,这种事情在司法实践中能被认可吗?这里面其实体现出来法律意识两个层面,第一个HR他的法律意识几乎是零,第二个HR本身有法律意识,给你警告信,必须拿到回执,我给员工发工资必须要员工签字,给员工手册,员工签一个回执,这个HR法律意识已经具备了,已经有
9、法律意识了,但是他在找员工的时候的方面是找两个人现场做见证,这样一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认可,因为你找的这两个人肯定都是你们公司的人,而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间,公司员工出庭作证的证言不被采信的。所以基本上可以定下,第二类员工中脑海里有法律意识,当他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他的寻求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并不被认可,这样一种解决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认可,这就是HR法律意识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意识,你在一家公司里面做HR,如果你负责给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你想不起来给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你没有这个意识,你不知道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能说你HR没有任何法律意识,你是这个公司的HR,
10、你也有意识,需要跟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有的员工工作在外地,他一入职就在外地,不在北京,HR工作地点在北京,你要给他签劳动合同,而且签劳动合同日期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给他签,你把两份公司盖过章劳动合同通过快递方式发给员工,让员工签好之后,快速一份给你,你这样去解决员工异地工作的问题,当你这样去解决的时候,你肯定有一批员工会解决掉,但也会发生,有的员工收到你的两份盖过章的劳动合同之后,并不给你签了回寄。两三个月后,当双方之间发生其他纠纷就会告你公司,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事情并不罕见,那也就是说第二类HR,自身法律意识阶段有法律意识,但是法律意识还不具有实操性,他能想到给员工签劳动合同,但是当碰
11、到一些特殊的意外事情的时候,我刚才举例子,员工在外地,那他就不能找到特别好的解决方案,甚至说他找的解决方案本身是一种有风险 HR Bar第十届HRM交流会 3/19 的方案,这个方案本身就是有风险的,有时候我们会建议企业,建立油箱,把电子版劳动合同发给员工,收到之后打印回来,三天以内回到人力资源部,这样才是没有风险的,即使这个员工收到你的word文档劳动合同,你不回寄,你电子邮件可以证明一个月之内跟他签劳动合同了,因为他的原因造成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结果,到时候万一发生员工去仲裁单位要双倍工资,邮件本身对你来说都是一个比较有利的证据。实际上在这两个不同的事例,我们想说明的问题,对HR来讲
12、,HR自身他的法律意识有很多,以阶段来划分,第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意识,第二种阶段有法律意识,但是他找不到对特殊事件的解决方案,甚至说他所找到的解决方案本身隐含有风险的。还有一种HR法律意识是什么状况呢?我们也碰到特别成熟的HR,我本人碰到的有一个HR比较成熟,即使如此,他也需要问律师是否可行,他需要验证一下。举个例子来讲,加班,有的公司加班是常态,我们前一段时间碰到一个加班案件,现在这个案件还在法院审,一个公司员工职位不是特别高,他是负责技术部门的,他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大概有11年的时间,他是技术部门的负责人,月薪两万块钱,他在职时经常加班,他向单位要11年的加班费,合计金额76万,这只是一个案件
13、,相信很多公司都是有嘉宾的,我们律师事务所加班不多,特别少,我所遇到很多公司都是有加班的,你是这个公司的HR,一定要出一个能够控制加班风险的方案,需要给公司构建能够控制加班风险的方案,你应该怎么去构建这种方案呢?实际上我们所碰到的,我们的实践中间碰到有的HR总监提出来,刘律师,这个员工月薪两万,他每小时的加班工资按道理来讲应该两万乘以21.75除以8,再按照加班属性分别乘以200%300%,得出他的加班费,按道理是这样。刘律师能不能这样,我给他约定,他月薪两万,他的加班费的基数按照两千来给他进行计算,我能不能按两千乘以21.75除以8,我这样做合不合法?认为不合法的请举手?7个。有没有认为合法
14、的?没有人认为合法,有时候有一部分人是犹豫不定的。这样一种情形,按两千来定小时加班工资基数,有一个变迁,在2010年,可以说2010年底之前,这种做法都是违法的,到2011年之后这种做法都是北京仲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默许的一种合法行为,你找不到好的依据,你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是它是默许的,而且法院系统和仲裁系统是统一的,已经把意见统一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我把员工加班工资基数给约定出来,而所约定的这个加班工资基数,甚至可以使他正常加班基数的十分之一。学员:再低一点可以吗?刘昊斌:你自己约定,只要不低于最低保障公司,我倒建议,如果月薪两万,你按照五千来计算,两千是比较极端的。我们举
15、这个例子想说明的问题是,有一批HR他自身的法律意识,他遇到一个问题的时候,他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案,但是当他找到这个解决方案的时候,并不确切,需要找一个律师来印证一下,中间所缺乏的是什么?这个HR所缺乏的就是司法实践,这一块刚才跟大家说的加班工资,本身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说企业有这个权限的,但是是北京市仲裁、北京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默许的行为,这种默许行为每个HR都知道,这不是司法实践了,这也是中国特色,有很多法律之外的。这一块只能找律师进行印证,也得没办法。日常实践中我们认为HR基本,你说他缺乏法律意识,所缺乏的状况一般情况下有三种,一种是没有法律意识,一种有法律意识但是他所提出的控制方案是有风险
16、的,还有一种是法律意识而且能够构建起来比较好的法律风险控制方案,但是他在构建解决方案的时候,他仍然需要从司法实践中去进行印证,这是HR法律意识三个特点,三个阶段性的特点。我在说明这三点的时候,分别举了一些实例,而每一个实例都能折射出来,在具体的事件中会存在或者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刚才给大家所举的加班费的风险,那个风险其实一家公司要控制加班费的方法有很多,约定工资的加班基数只是一种最后一个环节的风险,前面 HR Bar第十届HRM交流会 4/19 也有很多,你要申请不定时制度,构建加班审批制,构建加班不同制度和相应支付方法,到第四点的时候,才能够走到,我把加班工资基数拉低,加班风险最少有四个阶段
17、。第一个阶段先构建好定时制度,这样的话可以把加班费消除掉,不需要支付任何加班费。我不重复了,刚才已经说过了。第二类,在我们接触中间,我们感觉到很多HR过于注重法条,不理解甚至不接受司法实践,刚才给大家说的加班费。我有一次碰到一个HR提出来,刘律师,我们公司向员工补发年假补偿,我到底应该给员工两倍的补偿还是三倍的补偿?这个员工的年假预期过了元旦,没有休,有五天的年假,在这个时候我应该给他十天的工资还是给他十五天的工资,有五天法定年假,我给他折现,我在给他折现的时候,应该给这个员工两倍的补偿还是三倍的补偿,赞同两倍的请举手?三个人。赞同三倍的请举手?五个。有没有赞同一倍的?一个。一倍是临时产生的答
18、案,这个答案是原来没有的,这个答案肯定是错的。三倍,为什么会认为是三倍,因为职工年假补偿办法里面是有的,员工应该休年假,你没给他休应该给人家三倍的补偿,所以三倍我知道你们错在哪儿?错在对法条,只看到一条,没有看到其他的条文,同样的一个法律规定里面,另外一个地方,指出了这三倍已经包含了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这三倍里面含有一倍已经给了员工的,你要再给他进行折现,只需要给他两倍就行了。当年我在给HR交流沟通的时候,这个HR提出来,刘律师你要给我明确的法律规定,你说是两倍,他们公司有三个劳动法的顾问,一个是我们,一个是(英文),你得给我们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要不然这钱没法发,这就是HR他自
19、身的一个状况,过于注重法条,不理解,甚至不接受司法实践,他很难理解,刚才跟你说的加班费怎么可能能够约定,他很难理解这一点,过于注重法条。再举个例子,PPT里面找到一个例子,双倍工资,有个员工一直在你们公司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到现在一直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给你们要双倍工资,你们单位没给我签书面劳动合同,应该给我支付双倍工资,您认为单位有没有责任向他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有责任,应该向他支付几倍双倍工资?第一个情形,从2008年2月1号一直到现在,有没有?第二种情形,认为企业有义务向他支付2008年2月1号到2008年31号,有没有?五个。您已经知道双倍工资有11个月的上限,
20、所有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有没有认为企业没有责任给他支付双倍工资的?两个人。给大家举个例子,把事情稍稍的演化一下,假设这个员工月薪两万块钱,这种工作状况,2008年1月1号工作到现在,他和老板发生了矛盾,给老板要双倍工资,老板征求HR的意见,老板也不责怪HR为什么不给他签劳动合同,可能HR换了好多拨。他征求HR的意见,我们有没有责任给他付双倍工资,HR给出意见,最多只需要给他11个月双倍工资,合计22万,这个员工要得很多,一年24万,一下要了四年,将近一百万,老板一听,22万就OK,相比100来讲22很低了,老板跟员工协商,我跟你15万,不用打官司了,员工也不想打官司,只
21、要今天能给我,我就给你们签字,15万就结束了,老板当天给他15万,这是第一个阶段。老板按照HR给出的意见,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他把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解决掉了。十天以后,老板正好有机会在一次吃饭的时候碰到一个仲裁科的人,仲裁科的人聊天,我们公司发生了一个案件100万,15万就解决掉了,仲裁科的人说你这15万打水漂了,已经过时效了,不应该给他了,你给他15万,你是吃了亏。老板再回来会怎么找这个HR?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这是我们刚才事例的第三个答案,企业没有责任向员工支付一分钱的双倍工资,为什么过了时效了?2008年到现在已经过了三四年,这一个问题三个答案,分别代表了2008年到现在不同时间段的
22、司法实践,第一个答案,企业最多11月双倍工资,2011年时效开 HR Bar第十届HRM交流会 5/19 始提出来,并且在仲裁和法院统一下来,不但的在变。第二个阶段和第三个阶段,这司法实践你是永远找不到法律规定的,根本就没有,你说一个员工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哪个地方规定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你能找到法律规定告诉你的是什么呢,工资没有时效,工资时效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你拿这个法律规定去印证,这个结论是错的,这个就是HR的法律意识的一种状况,HR过于注重法条,不接受、不理解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不断的变换着,比法条变换的次数要快。劳动法1995年出来的时候,劳动合同法2008年出来
23、,现在才出来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方向是劳务派遣,这已经有四年了。劳动合同法主要一条双倍工资司法实践,变了三四次了,这样一种变化的节奏,HR是跟不上的,去年听刘律师课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怎么今年就没有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没有了,法院自己内部统一的,我们也是后来知道的。学员:至今没签劳动合同,两年时效只是2008年。刘昊斌: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就是第二个阶段,你不知道为什么是11个月双倍工资,从2008年1月1号开始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一直到今天,为什么员工不能够给单位要从第一天往前倒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这个很难理解,这样的事例中间,这就是11月双倍工资的来源,单位没有给员工签劳动合同的状态,
24、如果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这个员工只能够向单位主张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之后的11个月双倍工资,再往后,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再发生双倍工资责任了,因为劳动合同法里面有一条,过了一年,双方之间构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法律视为构成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不再出现双方之间双倍工资的情形了。我们再扩展一下,刚才给大家提到了双倍工资的司法实践,我们从这里面稍稍扩展一下,假设有一个员工2012年3月22号,他在2011年3月22号入职,到今天没签劳动合同,你今天听了我课,你觉得不签劳动合同风险太大了,今儿又回去如果正好没下班,赶紧找那个员工咱俩签个劳动合同,咱把劳动合同日期写得很清楚,从2011年
25、3月22号开始,我一下子签三年的,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也写今天,这很实际,没有任何一个地方造假,我给你签劳动合同,生效日期2012年3月22号开始,双方日期写成2012年3月22号,这个合同双方各有一份,员工拿着合同去仲裁了,这样劳动合同倒签着,向单位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人家11个月双倍工资没过时效。我问你,这种情形下,企业有没有责任给他11个月双倍工资呢?这个问题我昨天才知道,因为昨天知道之前跟你分析问题就不是今天这个答案,但是这个事情的统一是在2011年4月份统一下来的,你想时间滞后性多大,这还是我们律师呢,HR不听今天这堂课,两年以后都不一定知道答案,这件事情北京司法实践中,补签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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