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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狭义与广义“三同时”l l狭义狭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需要配套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同时、同时施工施工、同、同时时投产使用。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
2、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拆除或者闲置。”l l广义广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书、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表以及环境影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对策措施。
3、”验收的称谓和内容l l 叫什么?叫什么?l l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法更准确,过去习惯的提法更准确,过去习惯的“三同三同时时”验收说法含义不够全面。验收说法含义不够全面。l l 验什么?验什么?l l 设施设施-主要指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指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硬件设施。硬件设施。l l 对策措施对策措施-除设施外,还包含风险防范措施、与项目有关的原除设施外,还包含风险防范措施、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措施、审批时有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措施、审批时附带的其他外部条件要求附带的其他外部条件要求,如规,如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搬迁、园区公用配套、落后淘
4、汰关停、区域削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搬迁、园区公用配套、落后淘汰关停、区域削减总量置换等。减总量置换等。关于变动(变化、变更)变动是正常的!这是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所处阶段决定的,有些变动(优化性)可能还是合理的、必要的。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问题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总量超出环评量总量超出环评量 卫生防护距离存在争议卫生防护距离存在争议 环境风险与应急要求未落实环境风险与应急要求未落实其它原因其它原因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
5、、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发生变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更或不到位产生的主要原因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一是环评文件大多数是在可研阶段编制的,有的甚至是在初可研基础上编制的。可研因编制时间、深度等原因,本身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客观上导致环评决策时项目的情况和实际建成的情况不完全一致。产生的主要原因产生的主要原因二是二是项目环评审批后,国家宏观政策、环境标准、行业技术水平和环保要求都在发生变化,导致建设内容与环评阶段不一致。三是三是设计阶段对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即使考虑相应环保要求,因未办理相应变动手续,也造成批建不符的事实。产生的主要原因产生的主要原因四是四是建设单位为适应市场需求,擅自调整建设规模
6、和建设内容,个别业主为节约资金,变更或减少环保设施。五是五是环评提出的要求,以现阶段技术水平无法实现而产生的不符情况,特别是在“零排放”、中水回用率等方面的一些要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采取的应对办法采取的应对办法 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法工委复20072号”文件,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答复。其中关于未批未批已建已建成项目的处理答复如下:“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7、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前者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5-20万元罚款;后者停止生产,可处10万以下罚款)采取的应对办法采取的应对办法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对于未批已建情况的应对办法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8、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采取的应对办法采取的应对办法对于已批项目变更情况的应对办法对于已批项目变更情况的应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
9、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采取的应对办法采取的应对办法而江苏省环保厅的应对方式则较为具体,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文件提要求,原则如下:1)对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动的,一律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环评文件。2)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改变后减轻环境影响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详细说明材料,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部分需环评的应另行办
10、理审批手续;3)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改变后对环境影响基本无变化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修修编编环评,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同意;4)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重大改变重大改变的,改变后环境影响明显增大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依据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变更的意见,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修编与后评价的关系修编与后评价的关系 对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重大变动大变动的,环评法规定必须重新申报,但是环评法并未对“重大变化”作出具体说明。同时,环评法规定“后评价”适用的条件是“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
11、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强调是采取“改进措施”,因此“后评价”强调是对项目的一个长效管理过程,是基于现实情况对原有项目的一个回顾,也是环保部门与时俱进、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责的一个手段。而对于修编,环评法并未给出相关依据,按照省厅文件的精神,基本可以认为是原有环评的一个补充环评。对于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污对于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具体办法: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或不到位,具体办法:1、对于涉及未批已建项目,则依法进行处罚;2、对于涉及重大变化或变更后加重环境污染的,则应重新申报;3、对于其它情况,则应进行修编或者后评
12、价,以便尽快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给出科学的评价,为后面的验收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4、对于环评提出的要求,以现阶段技术水平无法实现而产生的不符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审查,确保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做到最好。超标准排污、总量超出环评量超标准排污、总量超出环评量 产生的原因产生的原因总量减排制度是“十五”以来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执行总量减排制度是环评审批的前提,依据现有规定,在新建项目时,对于鼓励类项目,其主要污染物要求“减一增一”;对于允许类项目,要求做到“减二增一”。导致总量超出环评量的主要原因包括:1)环评预测存在错评和漏评现象;2)超产能生产;3)原辅材料用量及工艺变更4)污染治理设施未
13、落实到位;法律规定环保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应对方法应对方法 对于因环评预测错误或漏评导致的总量超出环评量的情况,要求环评单位在查找总量超标原因的时候要仔细查找原因,精确核实企业现状排污状况并提交修编环评,为验收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持;对于第二次核算还显失水准的环评单位,环保部门要对环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环保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
14、、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污染治理设施未落实到位的,应依先进行处罚再要求相关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实以现有技术难以达到的除外)。对于超产能生产、原辅材料用量及工艺变更情况,应立即组织报批修编或后评价,探讨项目在总量不突破前提下的可行性。卫生防护距离存在争议卫生防护距离存在争议 产生的原因产生的原因 主要因为拟建项目环评阶段承诺未实现,以及拟建项目周边规划发生变化所导致。应对办法应对办法 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
15、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因此,对于卫生防护距离存在争议的情况,首先应该针对项目现状进行评估,明确是否可以通过减少无组织的有害气体的排放来对卫生防护距离从新核算,从而使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要求。但是,对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督促拟建项目落实环评阶段承诺,对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进行搬迁。环境风险与应急要求未落
16、实环境风险与应急要求未落实 2012年7月,环保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明确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强调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突出产业园区、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在面对新要求时,原有项目在验收时一般不具备相关条件,进而导致项目无法通过
17、竣工验收。应对办法应对办法 在试生产阶段,应提醒企业尽快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对应急相关的硬件设备进行改造,排查本单位的环境风险点,为今后验收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持。其它原因其它原因 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时,存在环境管理制度不全、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在线监控不到位、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排污口未按照规范进行设置等情况。在进行验收时,应督促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方予通过竣工验收。关于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应当分期验收。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基础是与主体工程进度分期验收的基础是与主体工程进度相匹配、相对应相匹配、相对应的环保设施的环保设施(不是全部)(不是全部)已已同步或提前同步或提前建成,具备与先期投产的主体工程同时投建成,具备与先期投产的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条件,但是涉及共用设施的,设施必须一步到位。入运行的条件,但是涉及共用设施的,设施必须一步到位。哪些不应当分期将密不可分的主体工程拆分将主体工程与辅助公用工程拆分将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拆分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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