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及重要政策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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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及重要政策规定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体系简介体系简介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是指在我国目前和今后的一定时期内,由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用来科学地、系统地规范与调整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体。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一个动态的结构。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2、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按效力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宪法,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矿产资源管理规章。一、宪法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内容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矿产资源立法要受宪法的指导。宪法中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和利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
3、立法的基本依据。二、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二、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 矿产资源单行法律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它们对矿产资源的具体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及治理保护制度都作了规定,是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依法管理的主要依据。三、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三、矿产资源管理法规 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法规,是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实施细则,以及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实施细则,以及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4、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低于法律。如其效力仅低于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料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二是地方法等;二是地方法规,即地方权力机关规,即地方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5、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宪法、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宪法、法律所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法律所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四川省矿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等。四、矿产资源管理规章四、矿产资源管理规章 矿产资源管理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
6、矿产资源管理的命令、决定,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它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日常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1 1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不得与部门规章相冲突,如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等。2 2 除上述内容外,从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讲,还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7、,如对矿产资源法律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不同层次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矿产资源的法制管理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主要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主要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一小节第一小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
8、括: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 矿产资源法的指导思想是:体现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振兴矿业,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贯彻落实“保护矿产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从而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矿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矿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水、领空及领土、领水的地下和按照国家海洋法公约规定
9、的原则划定的邻接领海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三、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三、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原则 矿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矿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1 12 2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10、第二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
11、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
12、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开采矿
13、产资源保护环境、设施,节约用地的原则 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3 3 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
14、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四、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四、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见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
15、记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见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
16、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4、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矿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配套法规见国务院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5、矿产储量审批制度 矿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
17、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6、矿产资源资料统一管理制度及有偿使用制度 矿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矿产资源资料有偿使用制度: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7、矿产资源统一规
18、划制度 矿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
20、、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8、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 矿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
21、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小节第二小节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240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共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的审批和授予、探矿权的日常管理、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探矿权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199
22、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241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级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权的权限、采矿权审批程序和条件、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采矿权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近年来国家、省重要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国家、省重要规范性文件一、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国发200528200528号)号)2005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正式下发实施。通知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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