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监狱2020年10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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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榕城监狱2020年10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共计减刑64人)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4号罪犯林天福, 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务农。前科情况:于2010年7月1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9月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天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以(2019)闽05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2、判。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该犯于2019年5月13日从安溪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247分,合计获得1247分,并于2020年8月, 获1次表扬;2020年2月,获得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124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天福予
3、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林天福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5号罪犯池永堂,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7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池永堂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该犯于2018年2月9日从福清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池
4、永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394分,合计获得2394分,并于2018年12月,2019年7月,2020年2月,共计获3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39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记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池永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池永堂卷宗壹册。减刑
5、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6号罪犯纪文彬。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捕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劣迹情况:于2013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5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纪文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以(2016)闽05刑终1274号刑
6、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该犯于2016年12月26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9年1月28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1月30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纪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3.9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23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478分,合计获得2124.9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共计获2次表扬;2020年6月
7、,获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478分。考核期内于2019年10月6日因殴打他犯被予以警告处分1次。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文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纪文彬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7号罪犯陈克贤,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
8、地福建省尤溪县。文化程度:高中。捕前职业:尤溪县联合乡联合村村主任。系主犯。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克贤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以(2018)闽04刑终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克贤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该犯于2018年6月12日从尤溪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陈克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
9、2562.5分,合计获得2562.5分,并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6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万元已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尤溪县法院缴纳人民币10万元。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克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
10、:罪犯陈克贤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8号罪犯黄育华,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育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该犯于2016年1月25日从福州市第一
11、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7年12月1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5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9年5月28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黄育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21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42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054.5分,合计获得2600.5分,并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
12、表扬。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205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完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育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黄育华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9号罪犯曹木,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
13、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固定职业。系累犯、毒品再犯。前科情况:于2004年10月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07年4月6日因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于2008年12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于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7月11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于2013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3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于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
14、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0205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闽02刑终6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该犯于2017年2月10日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9年6月2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3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于2019年6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
15、0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曹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44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544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828.4 分,合计获得2516.4分,并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182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
16、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曹木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0号罪犯畅芳钦,男,汉族,1993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畅芳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7、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2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闽01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该犯于2016年5月26日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8年12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8年12月26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畅芳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8、: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3.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417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334分,合计获得2804.5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3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20元,已缴纳完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畅芳钦予以减去有期徒
19、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畅芳钦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1号罪犯刘训平,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训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
20、币15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8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1日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4年1月1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榕刑执字第8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4月7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2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8月23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1、2018)闽01刑更3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18年8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刘训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3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92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678.5 分,合计获得3733.5分,并于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共计获5次表扬;于2019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267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60分
22、(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已缴纳完毕;共同退赔50565元已由同案王真华缴纳26983元,剩余的应有该犯个人承担的费用4222.33元也已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缴纳人民币4722元。该犯系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训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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