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设计标准规范民用建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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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5 51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表表 5 51 11 1 民用建筑的分类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 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
2、火等级 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 表表 5 51 12 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h)-_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5 51 13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符合下列规定:1 1 地
3、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室) )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51 14 4 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 200h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 150h50h 和和 1 100h00h。 515 一、二级
4、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 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当房间的-_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 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5 52 2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 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
6、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 52 22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 52 22 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 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表 5 52 22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m)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 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 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 两座
7、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 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 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 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
8、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_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 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 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民用建筑与燃油
9、、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 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 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 总和不大于 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 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规
10、定。 5 52 26 6 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 34 45 5 条、第条、第 3 35 53 3 条、第条、第 4 42 21 1 条和第条和第 5 52 22 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 53 3 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 53 31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应符合表面积应符合表 5
11、53 31 1 的规定。的规定。 表表 5 53 31 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 53 32 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
12、建筑面积应按 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 53 31 1 条的规定时,条的规定时, 应划分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 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 53 31 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_1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
13、应低于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 100h00h;采用防火;采用防火 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 100h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 100h00h 的非隔热的非隔热 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 300h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 65 53 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条的
14、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的甲级防火门、窗;的甲级防火门、窗;2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 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5 53 34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
15、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4000m2 2;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10000m2 2;3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2000m2 2。5 53 35 5 总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0
16、000m2 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 限不低于限不低于 2 200h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0000m2 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 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列规定:1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
17、本规范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 第第 6 64 41212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2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 300h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6.4.13 条;条;3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 64 41414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4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 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 小于 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 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 筑面积不宜大于 300m2。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宜采 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 耐火完整性不
19、应低于 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 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 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2m;步 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 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
20、首层直接 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 距离不应大于 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_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75m。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 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 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 30m 设置 DN65 的消火栓
21、,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 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 54 4 平面布置平面布置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 理布置。5 54 42 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 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
22、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 54 43 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
23、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 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 54 44 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 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3 层;采用层;采用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2
24、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 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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