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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培训内容掌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司法实践中对常见法律问题的态度和立场;了解产品或服务经营者在实践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方法。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消费者的法律特征:个人性、是个体社会成员生活消费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消费方式法定性暨
2、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案例:何为“消费者”迟立祥诉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案购(炒)房者是否为消费者?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案例:何谓“经营者”2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2况力彬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等特殊类况力彬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等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上诉案型侵权纠纷上诉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
3、国廖焕国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一)消费者基本权利安全权
4、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3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知悉权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4吴
5、天万与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江北商场吴天万与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江北商场等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等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4.王伟兴诉浙江久加久食品饮料连锁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选择权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公平交易权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
6、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获得赔偿权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结社权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受教育权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受尊重权第十四条
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监督权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风险与防范消费者的权利揭示:1.以人为本的理念:安全、公平、自由、尊重2.具体产品和服务:品质安全、描述客观、告知充分、重视售后或者服务过程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
8、廖焕国廖焕国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5.广州龙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明标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当事人的约定如何理解)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的义务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9、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暨南
10、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7徐大江诉南宁柏联百盛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标明和标记义务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出具单据和凭据义务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保证质量义务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
11、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6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晓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履行“三包”义务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三包产品范围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12、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三包责任范围三包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
13、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三包责任时间三包责任时间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
14、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15、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义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义务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四章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
16、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一、消费者运动的历史沿革消费者运动发源于美国,1898年成立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阶段:个人自发地保护组织自觉地保护国家多手段、全方位保护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二、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特别保护原则国家支持原则社会监督原则公平、信用原则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三、国家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有关国家机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便利诉讼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二)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中国消费
17、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其职能(第32条)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暨南大学法学
18、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四、争议的解决和求偿对象争议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求偿对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出借人、出租人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广告经营者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民事责任赔偿原则:回复原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
1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继续履行(修理更换重做)为一般,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为特殊;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1.产品、服务本身的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
20、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责任的方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几种具体情形:A三包的特殊规定(45条):包修两次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该包换或者包退;对于大件,还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B、邮购未按照约定提供的(46条),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退货,并赔偿合理费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C、预付款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第47条)D、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
21、当负责退货。(第48条)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E、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8张志强诉徐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8刘既伟与赣州市章贡区正兵电动车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讨论:王海现象是否符合该条的规定,司法是否支持王海?)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9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2人身权损
22、害2.1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民事责任(第43条)仅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2.2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41)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残具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人的必须的生活费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2.3.造成人身死亡的民事责任(42条)责任方式:损害赔偿或者抚慰范围: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生前由其扶养的人的生活必须费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3.财产权益损害3.侵害财产的民事责任(44条):继续
23、履行:修理、重做、更换、补足数量、赔偿损失解除合同:退货、退款、赔偿损失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二、行政责任1.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
24、)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
25、焕国廖焕国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2.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3.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三、刑事责任1.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4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3.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廖焕国廖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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