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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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v第一节 概述v一、含义v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是指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并对一国乃至各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v二、特点v 1、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v 2、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适用于某个诉讼阶段。v 3、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v三、基本体系v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
2、(7)诉讼及时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v中国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第二节 程序法定原则v一、含义v 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v 一是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v 二是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v
3、二、基本要求v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程序的法治化。v (1)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必须是宪法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名义限制个人权利或在法律之外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权利的程序;v (2)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 v (3)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内部规定”;v (4)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民主的 v (5)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协调的,与相关的法律如法院或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监狱法等相一致;v (6)程序法的规定还必须是权威的,一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其
4、精神相符,否则无效。v 2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v 3确立违法制裁。v 4实行诉讼监督。v三、我国的法律体现v1、宪法。v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v2、刑事诉讼法v 第3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v 第43条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
5、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v四、我国现在存在的问题v 1、刑事诉讼立法化程度不高,一些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重大问题缺乏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不够规范,为司法擅断、滥用职权留下可乘之机;v 2、立法内容未能充分反映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带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v 3、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法不严、法院司法违法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附于权力,刑事程序被当作办理刑事案件的“手续”;v 4、对刑事诉讼法的有权解释相当混乱,不仅一些没有法定解释权的机关或部门也参与解释,而且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甚至有的法律解释公然违反法律,
6、成为主管机关自行扩充权力的“法外之法”;v 5、宪法不能进入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却不需要“以宪法为准绳”,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辩护权等)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犯时几乎缺乏任何有效的救济;v 6、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使得普通公民可以不经司法程序就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方面的理由决定剥夺人身自由,这与程序法定原则是直接相抵触的。第三节 司法独立原则v一、理论渊源v 来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v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
7、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v二、标准v (一)司法权的独立v 1、司法权同行政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其运行过程不受其他权力形态的干预和压迫;v 2、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受任意的剥夺。v (二)司法机关的独立v 1、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v 2、司法机关体制内自身机构的独立,即司法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各自独立。v(三)法官的独立v 1、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不受其他人员、组织或社会力量的干涉,包括社会舆论、行政官员及其他非司法人员的干涉;v 2、法官不受非属承办同一案件的审判组织的其他法官包括上级司法机关的法官的干涉二保持独立性;v 3、法官不
8、受承办同一案件的审判组织内部的其他司法官员的干涉而保持独立性。v三、保障v (一)保障审判权专属性的规制v 1、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v 包括根据承办案件数量任免足够人数的法官,为法院配备必要的支助人员和设备,以及向法官提供适当的人身安全、报酬和津贴。v 2、法官享有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v 3、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权由法院自己决定。v(二)保障行使审判权独立自主的规则v1、法官的服务条件应受到法律保障;v 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v2、法官的任期应当得到保障;v 无论是任命法官还是选出的法官,其任期都应当得到保障,直到法定退休年
9、龄或在有任期的情况下直到任期届满。v3、法官对履行职责时所获的秘密享有免证权;v 法官对其评议和他们在除了公开诉讼过程外履行职责时所获得的机密资料,应有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并不得强迫他们就此类事项作证。v4、法官享有豁免权v 在不损害任何纪律惩戒程序或根据国家法律上诉或要求国家补偿的情况下,法官个人应免于因其履行司法职责时的不行为或不当行为而受到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民事诉讼。v5、对法官的惩戒应当依公正程序进行v (1)对法官作为司法和专业人员提出的指控或控诉应当按照适当的程序迅速而公平地处理;v (2)除非因法官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合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予以停职或撤职;v (3)一切纪律处分
10、、停职或撤职程序均应按业已确立的司法人员行为标准予以实行;v (4)有关纪律处分、停职或撤职的程序应受独立审查的约束。v(三)保障行使审判权合法性的规则v1、甑选法官应注重法官的内在条件;v2、法官的晋升应以客观因素为基础。v 四、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立行使职权原则v (一)法律依据v 1、宪法第126条、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v 2、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v 3、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v(二)内容v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地对
11、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v (1)检法办理刑事案件,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有关具体刑事案件的指示、命令v (2)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法院、检察院,而不是法官、检察官v (3)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v (4)还必须接受监督(人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第四节 无罪推定原则v一、含义v 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足以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度;v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v (2)控诉一方履
12、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达不到证明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v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v 2、只有法院通过合法的正当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v (1)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v (2)法院只有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v (3)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保障被告人利益,审判时必须予以辩护上所需之一切保障。v 3、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人。v二、内容v1、疑罪从无规则v 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
13、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v2、控方举证规则v3、沉默权规则v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v三、渊源v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v 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着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
14、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v v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v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v 三、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
15、确定有罪三、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原则v(一)法律依据v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v(二)含义v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v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v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v 2、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v(三)意义v 1、有利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v 2、有助于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保证刑事诉讼公平、公正地进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v 3、有助于
16、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v(四)在我国的体现v 1、新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v 2、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呼,不再笼统称为“被告人”甚至“人犯”;v 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v 4、摒弃了过去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与“宁枉勿纵”、“有罪推定”观念相联系的“疑罪从有、从轻”原则,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v五、我国是否已确定无罪推定原则v 1、“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表明中国刑事诉讼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v 2、“否定说”:认为,该条规定并不是无罪推定,中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实事求是原则,而非无罪推定原则;v 3、“折衷说”:认为,该条规定吸
17、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采用“无罪推定”的表述,以免引起思想混乱。第五节 辩护原则v一、含义v 辩护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v二、基本要求v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解和自我辩护的权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v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v 三、我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关获得辩三、我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关获得辩护原则护原则v(一)法律依据v 1、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v 2、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且
18、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v(二)内容v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针对控诉进行申辩,通过提出相应的事实和证明材料等手段,说明自己无罪、罪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v 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如:指定辩护v(三)意义v 防止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片面性,保障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六节 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v一、含义v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地保护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类似的案件做出类似的处理,不能因为其本人的社会
19、地位、出生、政治背景、宗教信仰等因素,对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优待”,而对另一部分人则予以歧视。v二、国际文件的规定v 1、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7条更加明确地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v 2、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也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14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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