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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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管理办法3篇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 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 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 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 同时也可在省级
2、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 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
3、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 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 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
4、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 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 或所作解释不合理, 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 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 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 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 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招标文件定稿后,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
5、购管理机关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 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开标前, 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 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 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
6、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 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
7、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他投
8、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 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9、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 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并作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
10、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 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 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 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 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 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 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
11、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 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
12、标人任何馈赠, 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 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开标日期和地点;3.投标人签到名单;4.唱标价记录;5.投标报价;6.评标方法;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
13、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 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 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 依照其规定.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未颁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
14、格管理办法之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 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权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 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一)单台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二)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燃料
15、;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三)2万元以上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主管产的副总经理担任. 常设成员企管、供应负责人担任, 设立一名临时成员, 根据标的确定.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六条供应部在接到需要招标
16、的物资计划后应及时申报(填写招标申请书), 总经理批准后、按拟定办法组织以下工作(基建工程由办公室组织生产工程由生产组织):1拟订标书(或招标书). 填写招标通知书, 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 原则上提前三天发送招标组成员. 2发布公告或邀请(公告应在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告).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拟定审查报告(招标会宣读). 4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 其招标文件应合理
17、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第八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 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营业执照副本;2法人代表人证明;3投标人委托书;4资信证明;5主要业绩表;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7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 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 一经发现, 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 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九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予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可以采取会议、书函两种形式, 也可以分开
18、进行, 但是要坚持能集中就集中的原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 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 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应书面提交我公司.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第十三
19、条公司根据标书的内容、形式可决定是否收取投标押金, 如需要收取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需要收取押金的在资质审查检束后收取. 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退还, 中标者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竞争特别激烈, 或投标人超过7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两步投的办法, 先进行初投选定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十五条对于收取押金、标书费的招标项应采取公开解标的办法, 其余标书由领导小组决定开标办法. 第十六条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标书秘密, 第十七条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 定标后, 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 以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对于特大或特别标书, 可以
20、确定两家以上中标, 由公司组织专人对中标人进行考察后确定.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 两户以下标书为无效标书, 应组织重新招标.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各组织对于应招标物资、原材料应尽早安排,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意规避招标, 对于有意规避者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招标物料因时间或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申请, 总经理批准后可免于招标.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过招标重复进购物资可免于招标. 招投标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21、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
22、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
23、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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