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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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甲方(担保权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担保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与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提供信用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连带/非连带 保证。 第二条、与的、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
2、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号,房号6B,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实现借款合同债
3、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 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人民币xx万元)。 第五条 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4、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
5、拍卖、变卖抵押物; 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
6、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质押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
7、供借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质押人自愿以其财产(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质押。为此,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信外授字200 第 号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 (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三、本合同的
8、期限为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 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二、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贸易融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四、如借款人
9、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五、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罚息。 六、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三条:借款的归还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 。 二、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
10、利息。 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质押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五、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质押 一、质押物或权利、担保范围 1、质押人提供下列财产 (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设定质押,质押物或权利评估价值共计 万元。 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或权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2、质押担保
11、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质物保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也在质押担保范围内。 3、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质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二、质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质押物或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
12、人应在30天内恢复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就该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质押权,或要求借款人、质押人重新提供新的质押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负责在三十日内依法向法定部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或其他出质手续。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移转质物占有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或权利委托与出质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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