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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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7篇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三条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第二章登记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
2、识强;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1.申请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2.认定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1.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4.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
3、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5.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2.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3.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4.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6.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7.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第八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对象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九条基金会志愿者的
4、服务范围1.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2.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第四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1.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2.基金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4.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5.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基金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
5、更好地改进工作;6.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基金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7.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8.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第五章激励和表彰第十一条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第十二条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6、。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
7、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
8、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9、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10、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
11、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12、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13、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第四章促进措施
14、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二十九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
15、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二条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志愿
16、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第三十九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条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以
18、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四十三条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篇3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第x届城市运动会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志愿者言行,为赛会提供有特色、高水平的志
19、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认真参加培训,主动参与日常志愿服务活动,牢记岗位服务要求,努力掌握服务知识和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培养良好心态,为赛会志愿服务做好充分的身心准备。第三条服从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配,服从所在团队的管理。第四条志愿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志愿者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密切配合,体现出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第五条提前了解相关客户群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在服务中避免冒犯相关禁忌。第六条对所有服务对象都要保持尊重、平等、热情的态度。第七条对于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应根据岗位要求事先做好思想准备,出现情况时能够及时、规范、合理地应对。第八条遵守志愿服务承诺书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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