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办法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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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办法六篇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办法1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三)机关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
2、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五)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六)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
3、,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八)本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九)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党政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十)保密领
4、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十一)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办法2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规、规章,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第三条本机关成立保密领导小组,由会一
5、名领导担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设立专门保密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第四条保密领导小组在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和开展本机关的保密工作。(二)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执行保密法规、规章,对要害部门(部位)及重点人员开展保密检查。(三)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兼职保密员的培训工作。(四)查处本机关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和安全防范措施。(五)研究分析本机关保密工作,及时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汇报保密工作情况。第五条对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严格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报区委保密委员会审核。
6、第六条文书保密(一)文书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文书,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二)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由保密室专人负责,对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须由保密员负责,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取送文件不准乘公共汽车和自行车。执行机要任务遇到危急情况时,必须保护秘密文件的安全。(四)印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除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外,还应在末页标明发送范围、印制份数。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严格按审批的份数印制,严禁多印;腊纸、废纸应当及时按要求销毁。(五)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当
7、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发送和传阅,不得随意扩大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律在阅览室进行,不得带回家阅读;传阅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上班送阅、下班收回,阅文人员不得留文件过夜。(六)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文件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装在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七)凡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所带回的会议文件一律交保密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私留。(八)本单位所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报区委保密局审定。(九)无保存价值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般应在
8、下一年度3月底前清理并退回区委保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和其他收购人员。(十)保密员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刊物、文稿等收集齐全,移交档案室整理归档。第七条复印保密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控制复印份数,严禁多印、私留;复印件必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严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案件材料拿到社会上复印。第八条会议保密(一)凡有涉及国家以及机关内部秘密的内容,办公室必须采取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二)讨论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与会人员不
9、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后整理的会议纪要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泄密。第九条通讯保密(一)严禁使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二)不准使用明传电报和普通邮政传递或邮寄国家秘密件。(三)严禁使用未经加密的传真机、计算机传递秘密信息。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的保密(一)计算机在没有配备加密设施时,不能进行任何密级文件或数据的传送和接收。(二)对涉密的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加强对秘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在使用、借阅、传递、携带、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应当与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相同。(三)计算机的数据库系统,应指定专人操作,选配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
10、强的人员管理和使用网络服务器,重要的数据库系统和各网络工作站应设置帐户名及密码口令,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第十一条新闻报道保密向传媒发送涉及本机关工作的新闻稿件,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分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改写,向报刊投稿或者编发刊物。第十二条档案保密(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密级档案材料,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携带档案到宿舍或公共场所。(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一律凭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请示会分管领导批准方能借阅。第十三条本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
11、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泄露程度或者避免泄露事件发生。(一)发生失、泄密事件,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委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泄密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二)凡拾获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及时送交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妥善处理。(三)当发现有出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第十四条根据本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职能,确定秘书科为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室、档案室、文印室为保密要害部位。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由本机关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管理的具体工作由
12、各秘书科负责。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保密责任人负责制。被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科室的行政负责人为保密责任人,担任内勤工作的为保密员。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办法3(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三)机关各
13、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五)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六)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
14、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八)本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九)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党政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
15、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十)保密领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十一)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一、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1、严格办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办案保密工作纪律及其责任制。加强对涉案材料、办案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密码传真机、手机的管理。2、对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3、切实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个人不得保存领导同
16、志的批示件。4、严格遵守“四不准”。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况和案件情况;不准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况。二、加强秘密文件印制、传递、借阅、归档管理1、所有秘密文件、有关汇报材料的打印,都必须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计算印刷份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纸,应及时销毁。复印、翻印、摘录秘密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将复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样保管。2、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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