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范文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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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范文七篇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篇1 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 当绝大部分人的思想感觉疲惫不堪时,离胜利也仅有一步之遥了,这是黎明前的黑暗,坚持下去,必然见到灿烂的阳光。所以,我们需要坚持。 当然,也不妨反思一下基层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站的高度决定了眼界,身在基层当然只说基层的事,不然与键盘侠何异? 就我这些天来所参与的最基层的人员管控工作,在本次疫情防控的措施其实还是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的。我不希望再有疫情,但我希望我们的工作能不断进步。 或许我的观点不带有普遍性,也没有全面性,但我认为至少是客观的。 一是存在多头管理。名义上是成立了指挥部,但实质上
2、还是各部门自行其事的多,一份表格、一种数据有部门要这么填,有部门又要那样填,有的要上午报,有的要晚上报,基层还都得伺候好,因为都能提着考核权柄。 二是存在形式主义。不但要填表,还要做台账,检查、宣传、排查、处置都要拍照片留迹,还美名其曰:是善于宣传,实则就是做表面文章,以至于连群众都看不下去了。 三是不善于创新。荀子在里说:“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意为要善于借助外物。基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善于使用现有的科技手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效率。比如在小区人员出入管控方面,绝大多数都采用的是制作纸质的出入证,发放工作复杂,查验管理也不便。对于支付宝等软件所提供的大数据管理模式视而
3、不见,或者说是根本没有使用的意识。这就好比在战场上,提供了再先进的武器装备,不会使用,对作战的效用也是等于零。 四是重布置、重检查,轻指导。一些部门对基层的工作通常是布置任务多,检查情况多,而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却很少,把自己当成文件二传手,信息中转站,愿意给基层压责任,压担子,对于困难却闭口不谈。要求基层善于克服困难,却不曾想到许多困难正是由他们在不经意中创造出来的。 基层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但是急难重的任务面前,要想着如何能把这根针变得坚强锋利,而不是拼命入针眼里塞线!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篇2 2月11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导组重点对社区、村级
4、疫情联防联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中,督导组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第五督导组发现,谷城县城区社区全民居家排查工作进度较慢。对此,督导组提出一名县领导包保一个重点社区,督办落实排查工作等建议。 第六督导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办事处、李楼镇等地开展督导,发现城区街面有市民结伴散步的现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愿者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外出人员的巡查、劝返不够主动。督导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开展环境整治、做好发热人员全面排查、真情关爱贫困户,把群防群控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第七督导组发现,在中铁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属院内
5、,住户厨房均用一楼横排储物间改造,平时扎堆做饭,人员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内人员在外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导致人员感染风险较大。因此,督导组向襄州区建议: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确诊病例10人以上)的社区要有区领导直接定点包保,帮助社区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要重点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督导组发现,襄城区卧龙镇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街上人员明显增多。该督导组要求,卧龙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在农村扩散。目前,襄城区已制定了,下发至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 第九督导组发
6、现,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施营社区部分路口依然没有封闭,人员、车辆管控难度大。督导组将问题通报社区负责人,要求社区进行路口封闭施工,仅留必要进出口,安排专人值守。此外,汉江游泳协会救护点值班人员过多,第九督导组建议,将进出口封闭,减少值班人员,只留下个别必要人员进行值守。 第十督导组发现,朱彭村设置的卡点位于东津镇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区域大、过往车辆频繁,卡点设置力量偏弱,无法对过往车辆人员做到严格消毒、测温、登记。因此,督导组建议东津新区、襄州区在该卡点设置联合防控组,增加联防联控力量,严格登记过往人员及车辆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车。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篇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7、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坚决响应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号召,迎难而上、冲锋在前,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但工作中也存在个别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纪律意识不强、履行责任缺失等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2月29日,督导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卧牛河乡新发村、前进村菅草沟屯、卧牛河村、奋斗乡小架子村等4个村级卡点值守人员空岗;红旗乡青山村、华山村等2个村级卡点值守人员睡觉。经县十六届纪委第74次常委会和第43次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卧牛河乡新发村卡点值守人员村委会委员明天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新发村党支部书记王学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前进村菅草沟屯乡包村
8、干部姜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前进村党支部书记刘万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奋斗乡小架子村党支部书记杨永刚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个别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卧牛河乡党委按程序对卧牛河村值守人员预备党员梅广龙延长预备期。 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作风漂浮、工作部署不力情况的发生,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篇4 “我一定认真履职,带头做好疫情防控,再不能松懈麻痹了。”2月23日,新疆生产建
9、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七团一连党支部书记陈某某说。 此前陈某某因对连队辖区29名外来务工人员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在全团受到通报批评,被团纪委给予谈话提醒,并向团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陈某某虚心接受批评,立即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问题进行了整改。 为强化疫情防控责任,三十七团纪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进行严肃整治。针对各连队(社区)、卡点和集中隔离点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连队(社区)是否严格落实落细封闭化管理、强化社会面管控,减少人员流动,做好返疆人员劝返和发热人员筛查摸排;检查隔离点是否做好集中隔离,医院是否设置发热门
10、诊等问题。 经查,截至目前,该团纪委发现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40条,18名干部因工作不实、落实不力被通报,先后印发通报5期。“这场战疫大考,是检验干部作风和党员意识的试金石。团场强化监督执纪,对一些作风不实、工作落实不力的干部进行追责问责处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动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地见效。”该团党委书记、政委宁丰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篇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 PARTONE 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1、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1991年制定的与现行(以下简称)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
12、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 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13、,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 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第三十条,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六部分,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
14、告的特点。 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 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
15、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 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 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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