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213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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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可以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那么往往保护不够。当前有种偏向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络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根据而不应支持。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那么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理的财产为根底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
2、为消费经营行为)待实现和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1、将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待或正在着手施行和获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2、待性。可得利益的待性与其将来性有关将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待性那么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3、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根底和条件并且可以加以确定。正以上特征我们
3、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异。这种影响表如今: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待获得增值;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内的消费经营方案落空;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根据的。二、确认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必要性首先从理上来讲违约损害赔偿的原那么是完全赔偿虽然可得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获得的现实利益但不能因此否认它是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之一局部。何况它还有可确定性的特点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根底和条件。例如:理
4、中存在大量的买卖连环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无法履行其与别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受害人此时应向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受害人的这些损失应该可以通过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得到弥补才为公平合理。可见假如对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也与损害的完全赔偿原那么相悖。从理来看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消除违约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不利的财产后果。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别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犯老
5、实信誉的行为。因为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对受害人来说可以填补因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恢复被损害的民事权利;对违约人来说那么是对其违约行为的惩戒是对其行为后果的一种清算。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展赔偿这种损失的存在及其确定是有客观根据和的而不是由当事人所臆造或设想的也并不会产生受害人获取不当得利的问题。可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的普遍意义在于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可以有效地进展抑制和预防;在损害行为发生后可以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三、理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有以下种类:(一)利润损
6、失。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消费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消费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根底(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是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消费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消费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消费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在客观上无
7、损害行为发生在消费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约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消费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约行为造成消费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就不尽合理了。此利润损失不宜一律全部赔偿应该根据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同消费经营的阶段予以区别。(二)孳息损失。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约行为对正常情况下可以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民法上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自然孳息其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因此对该种损失的范围
8、应有必要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消费周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所带来的孳息。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中的孳息由于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获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根底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三)其他收益损失。主要指损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答应制造、销售别人专利或使用别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根据该专利
9、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将来过程中为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被污染的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改进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过程中受害人不但本应获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可得利益损失由加害人作出赔偿。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确实定对数额确实定受害人假如可以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
10、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理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详细数额时应该根据详细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目前理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一)比照法。也称差异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比照与受害人一样条件下在同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比照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根本一样越一样或相类似比照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间所获得的收益额假如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那么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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